在父母离婚时,孩子若判给父或母一方,那么一般情况下另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留守儿童。留守儿童,大都是和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居住在一起,由老人们一手抚养长大,和老人待在一起的时间多于自己的父母,有些甚至都已经忘记了自己的父母。在如此背景之下,我们需要探讨一个问题,就是当父母离婚时,那些真正抚养孩子的老人有探望权吗?
对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其实在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不享有探望权。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律只赋予离婚后父或母对子女所享有的探望权,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并未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此项权利。由此看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并不是探望权的合格主体,因此不享有探望权。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可为”。
既然法律没有禁止祖父母的探望权,而且探望权是亲权的延伸,设置探望权的目的是为了给未成年人更好的呵护,帮助其更健康的成长,弥补其在父母离婚时失去另外一方的关爱,这种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基于血缘亲情的爱是无法因为父母离婚而进行割舍。因此,应该支持其拥有探望权。
笔者认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让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享有“探望权”,是法治发展的表现,使人们不再拘泥于法律条文,而是从法律设置的目的去考虑问题,使法律和社会更好地结合在一起,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虽然道德和法律总是在生活中置我们于法理和情理之间,但是我们认为,只要守好法律的最低限,使道德发挥其更高的价值,身处法治社会中的我们才会更幸福。
清涧县人民法院 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