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克明律师:有生命,便有希望
——从死刑立即执行到不予核准并撤销的有效辩护
2017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听取、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下,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高某贩 毒死刑立即执行案作出最终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并撤销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定,发回重审。
裁定送达后,被告人配偶及兄弟等亲属纷纷向功不可没的辩护律师金克明律师、朱林岐律师鞠躬道谢,激动之情溢于言表。该案的成功复核,社会效果良好。负责为该案辩护的金克明律师、朱林岐律师专业的执业能力,认真的履职态度及坚持不懈的执着精神,也再次获得了业界、被告人及家属的一致好评。
被唆使贩 毒依法被捕,高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4年11月中旬,高某、曾某在与杨某的提议下,商议共同贩 毒。几天后三人前往外地从他人处购得97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回到温州后用于吸食、贩卖。期间,还多次介绍他人陪吸毒者吸毒并发生性关系。
同年12月2日,高某与杨某再次前往外地购得2497.98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不料,返回途中在温州西高速公路收费站处被公安人员抓获。
由于涉案毒品数量大,远超死刑标准,故引起了当地办案机关的高度重视。经依法审理,2016年1月2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高某及其家属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6年8月1日,在历经6个多月的争取和努力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被告人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出来后,犹如一道晴天霹雳,高某及家人心有不甘但又万念俱灰。
辩护律师主动找上门,是一线生机还是徒劳挣扎
彼时,金、朱律师在听闻案件始末后,出于一个律师的责任和担当,便主动找到高某家属,表示愿意免费为其代理死刑复核程序。
金克明律师介绍,所谓死刑复核程序即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且核准的死刑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这也是死刑与普通刑事案件“二审终审”制的区别。
众所周知,在刑事辩护中,证据是一起刑事案件依法判决的重要依据。而对于证据的处理,专业且有着近30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金克明律师表示,对于证据的搜集处理,大致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寻找新的证据,另一种则是在现有的证据中找出矛盾,从而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刑事辩护。
在正式代理高某死刑复核程序后,金、朱律师在认真查阅案情资料,多次会见高某人及走访相关证人,最终凭借对法律的精熟、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敏锐的洞察力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
高某有了生的机会和可能。
重要证据浮出水面,高某迎来生的希望
通过对案情资料的研究,金、朱律师就高某在该案中的地位、作用,是否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以及是否具有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节作为了辩护的争议点和关键点。
2016年10月21日,经过两个多月的精心准备,在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经办人同意后,金克明律师团队当面向经办人发表了有效的辩护意见。他们提出:
被告人杨某在本案中作用和地位高于高某,一、二审认定有误。他指出,本案是在杨某的首先提出下,高某、曾某同意后共同实施的;两次购买毒品过程中,均是由杨某进行联系上家、谈妥价格和出面交易等行为;且毒品的藏匿、保管及贩卖的收入、账本等也都是由杨某负责的。进一步,他又根据相关会议工作规定提出,在被告人杨某的作用和地位明显高于高某的情况下,不得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并判处死刑。
本案判决书中并未明确高某为主犯,且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能够认罪、悔罪,亦无犯罪前科,理应审慎适用死刑。
被告人高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认定在500克以内。他指出,经高某及曾某供述贩卖所得金额,及推断认定杨某和曾某吸食的数量,应认定高某贩卖毒品在500克以内。
本案第一次毒品流入社会的具体数量和含量有条件鉴定而未鉴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认定为含量低,依法不应判处死刑。他指出,侦查机关在有条件可以鉴定却没有鉴定,公诉机关在证据指向完全不具有唯一性,存在多种可能的情况下,就认定“毒品销售速度快,说明毒品质量好,未做毒品含量鉴定,不影响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是不负责任和武断的。反之,既然一、二审均确认没有鉴定,那么在证据无法证明第一批毒品流入社会的具体数量和含量,就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相关纪要规定一个案件一般原则上判一个死刑,且第二次所贩 毒品全部查获,未进一步流入社会造成更严重危害,根据量刑平衡的原则,不应判处高某死刑立即执行。他指出,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及相关理解适用,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本案正是属于《纪要》所规定的情况。
最后,他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五项原则要求,我国现在虽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在当面发表辩护意见时,金克明律师从情、理、法多个角度,一方面针对一、二审中的部分判决观点,进行有理有据的反驳,一方面又从最新的法律法规着手,寻找并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观点和意见。
回到温州后,他又撰写了补充书面辩护意见和搜集附件地区近年来相关判例寄送给了经办人。
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的过程中,被告人高某及家属依然忐忑不安。而在充分表达辩护意见后,有着对司法公正深切信仰的金克明律师心中却已有了几分胜诉的把握。
尘埃落定,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2017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听取采纳辩护意见后,经过4个月的认真研究和综合考量,最终裁定不予核准高某死刑立即执行,并撤销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定,发回重审。
“有希望,但不敢确信。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收到裁定书后,金克明律师坚定地说道。
可以说,该案的有效辩护,为在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一、二审均认定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如何准确区分和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区别于基层中、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立即执行条件成立与否的认定,提供了一个可借鉴和参考的视角。
依据该案件,金、朱律师还总结提出了几点具有重要可行性的意见。他提出,首先要找准案件的切入点;其次要提升思路,了解最新政策最新观点;第三要换位思考,既要站在辩护律师的位置也要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角度考虑问题;第四要将心比心,尽可能的当面向经办人表达辩护意见,以让其更加深刻的理解进而认同,从而利于辩护意见的采纳;最后还要坚定信念,作为被告人的最后希望一定要尽职尽责。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生命只有一次。在人权入宪的今天,任何人犯的错只要不是必须死,那么都应当保障其生的权利。”这既是金克明作为一位律师的殷切期望,也是作为一个有能力帮助那些,人在歧路的人重回正道的人的愿望。
作为一位有责任、有担当的律师,我们相信金克明律师一定会在这条道路上无怨无悔的大步走下去。毕竟,有生命,便有希望。
【个人简介】
金克明,1960年12月生,汉族,澳门大学研究生毕业,民建会员。有着30多年从业经验,成功办理3000余件案件的金克明律师系浙江省资深且多面的律师,现任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政 协委员,温州市人大立法专家,温州市人民政 府立法专家、法律顾问、行政执法监督员,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省委统战部法律智库成员。
1984年执业律师以来,成功办理了3000余件案件,其中包括省内外重大影响案件达十几件。近几年来,因成功办理“林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戴某某非法集资案”、“温州某房开与188户住户地下车库所有权纠纷案”、“比利时某跨国集团公司与某银行服务合同纠纷”、“某政 府反诉某房开天价土地纠纷赔偿案”等新型、疑难、重大案件引起了业界与社会广泛关注。2015年以来为三家国企提供了被誉为“温州第一枝”的公司债券发行和非公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累计66亿融资额度的高端法律服务。在温州“金改”浪潮中,参与《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起草和研讨工作,又与其团队先后办理800余件金融借贷、民间借贷、互保互联等案件,为浙江省的“金改”提供了鲜活案例,为化解债务链、担保链纠纷做出了贡献。
金克明律师勇担社会责任,在担任浙江省政 协委员期间,提交提案、大会发言材料合计40余件,包括《关于特约监督员的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几点建议》、《我省应实施房产证与土地证的合一》、《加强发挥我省法院陪审员的作用》、《加大立法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完善政 府法律顾问的建议》、《关于我省依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几点建议》(简称:《精准扶贫建议》)、《让民营企业在司法保障中增强获得感、安全感》等等,其中《精准扶贫建议》被评为“2016年浙江省政 协重点提案”。另外,《关于我市安全生产的几点建议》、《关于加大精准扶贫力度的几点建议》被温州市政 协分别评为了温州市优秀提案和重点提案。
多年来,笔耕不辍的金克明律师还在《中国律师》、《中国律师报》、《法学家》、《民主与法治》、《浙江律师》、神州律师网、温州律师网等国内报刊、杂志、网站发表论文、译文共计60余篇,出版编著《现代企业与公司法学的理论与应用研究》一部。
因业绩突出,曾被温州市委统战部评为第一批“百名党外人士建功工程示范典型人物”;2014年被评为“省优秀政 协委员”;2015年被评为“全国优秀民建会员”,并作为代表赴京领奖,受到原中央政治局委员、统战部长孙春兰,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的接见;2016年被浙江省政 协社法委评为“优秀履职委员”和“送法下乡”积极分子;同年5月,在原浙江省政 协主席乔传秀主持的“六送下乡”总结会议上,7次被提及并对其认真负责履职予以了充分肯定。他创办的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也被评为了“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省著名律师事务所”。
【朱林岐律师个人简介】
朱林岐,华东政法大学毕业,2010年4月进入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为温州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协青工委委员、温州市律协商(协)会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援助人才库成员、温州市鹿城区委区政 府信访局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温州市鹿城区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等。
执业以来,办理了“永嘉山谷裸女案”、“陆某交通事故案”、“孙某故意伤害案”及协助办理了“高某贩 毒死刑立即执行案”等多个重大案件,影响广泛。朱林岐律师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心和公益心,曾多次被评为“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身边的雷锋”、“鹿城区社区好人”、“十佳明星工作室”、“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最美治水人”、“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等称号。2014年-2018年期间,因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突出,还先后被温州都市报、今日鹿城报、温州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
近两年,朱林岐律师编著企业法律服务书《现代企业和公司法学的理论和应用研究》一部,发表署名文章《律师进社区担任法律顾问的现状及改善》、《试析我国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两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