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举行的《汽车金融合规指引》发布现场,江西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詹文成检察官在谈及“汽车融资租赁收车是否违法时”说:“我们在考察汽车金融债务处理和索车的过程,主要看其本质上把车拿回来的途径是否违法,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比如,合法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事先约定了承租人没有按期还贷的话,出租人有权把车开走。”
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快速发展,汽车融资租赁已经逐渐成为主流的汽车消费方式之一。但伴随着汽车融资租赁的火热,与之相关的负面舆论信息也开始增多,甚至其常常会被贴上“非法催收”、“套路贷”的标签。那么,汽车融资租赁收车到底合法不合法呢?
近日,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发布《汽车金融合规指引》,其中对租赁物的回收也作出了阐述:租赁物回收。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选择回收租赁物情况下,尽管有合同约定,但在实际收车时,有的出租人没有事先通知承租人,或者事先通知后,承租人无法接受、拒绝回收。为了避免纠纷和冲突,融资租赁公司可以:
(1)完善融资租赁合同关于收车的约定,明确告知客户在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前提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取回租赁物。
(2)制定《车辆回收手册》,将车辆回收程序书面化,做到回收前通知、回收过程中做好回收文件交接、回收过程视频留档等。
(3)对于业务量大的区域,建议出租人与当地相关监管部门事先沟通好合理合法的催收程序,发生问题或冲突时,主动联系相关监管部门调解。
从该《指引》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如果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合规合法,那么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取回车辆。而之所以被贴上“非法催收”的标签,不容忽视的一个原因是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消费者对于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购车方式仍然缺乏足够的了解和正确的认识。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收车的行为,在法律条文中也能找到相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二)规定“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一线检察官的实践经验到《汽车金融合规指引》,再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中可以发现:在正常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如果承租人没有按期支付租金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收车条件,那么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采用合法方式收车是不违法的。
不过,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在国内毕竟是新生事物,其所面对的不仅是是否合法的问题,更面对着市场教育和消费方式普及的问题。一方面,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大对“以租代购”消费方式的宣传,让消费者对其有充分的认知;另一方面,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也应加强流程管控,用更为透明和人性化的方式避免纠纷的发生。
在车市寒冬的背景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既能为消费者降低购车门槛和缓解资金压力,也能为汽车消费市场创造新的动能,其价值是毋庸置疑的。但任何新生事物的成长注定是艰难曲折的,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应以用户为本,建立恰当的沟通渠道,做好市场教育和完善流程的工作,如此才能让汽车融资租赁真正地普惠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