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日,公安部在河南郑州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犯罪工作推进会,对全面推进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套路贷”是近年来新出现的非法占有型侵财类犯罪,是传统高利贷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后的升级版。该模式有别于民间借贷或高利贷,是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客观上骗财讨债所玩弄的种种“套路”的结合。“房贷”类“套路贷”是指犯罪嫌疑人针对名下有房产的本地客户,诱骗其贷款,层层设置违约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暴力讨债或法律诉讼,达到强占受害人房产的目的。
近日,记者接到福建省厦门市民王某仁举报投诉,称其被黑恶势力分子厦门市思明区演武小学体育教师余实磬,彭润源,夏萌等高智商“套路贷”,并中招、深陷彭润源等精心设计的“房贷”类“套路贷”。彭润源伙同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虚假诉讼等手段,意图用1210万元的本金非法“套路”王氏兄妹三套价值五、六千万元的房产。目前,意图或已经非法侵占王某仁及妹妹王某兰价值5000余万的巨额资产。彭润源等通过一系列“套路贷”手法,在一二审的“腾房之诉”、“借贷之诉”中胜诉,并顺利霸占、取得了王氏兄妹的二套房产的资金,深陷“套路贷”的王氏兄妹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如今,王某仁连同耄耋老母被迫搬离住所,导致耄耋老母郁郁寡欢,终日以泪洗面,家已不家。王某仁胞妹一家不仅财产受到了巨大损失,其工作、生活也受到了强烈影响,苦不堪言。
一、案件事情起因
2013年1月间,彭润源与王某仁达成投资厦门大云公司的意向。之后,彭润源从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间,以书面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陆续将投资款分批转账给王某仁,具体为四笔:①2013年1-2月份的300万元;②2013年7-8月份的400万元;③2013年12月-2014年3月份的360万元;④2014年3月份的150万元。上述第①②③次转款款项均无约定利息,第④笔款项彭润源自称系他人(林嘉)资金,按每月2%计付利息。此后,彭润源便以隐名股东身份的方式参与大云公司的经营活动。
2015年1月19日,彭润源要求王某仁对上述第①②③笔投资款,以“借款确认书”的形式重新确认上述“借款”行为(见编号2014001-2014003的《借款确认书》),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但仍无约定借款利息)。
二、彭润源、夏萌、余实磬三人恶意串通,骗取王某仁出具售房公证,在王某仁不知情下低价将房屋出卖给余实磬。
夏萌系彭润源表弟;余实磬(厦门市思明区演武小学体育教师)系彭润源多年朋友。
投资款转化为借款后,彭润源为了低价取得王某仁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513号2302室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大打悲情牌,称自己“身患绝症(门脉高压)”,将不久于人世(欺骗王某仁,现在依旧生龙活虎),于2016年5月21日,以“临终托孤”之名欺骗王某仁签署全权公证《委托书》,将房产全权委托给彭润源指定的夏萌,同时在手续材料中夹杂《委托付款授权书》、《腾房承诺书》,骗取王某仁一并签署。
图为彭润源与夏萌、余实磬三人恶意串通制造王某仁房产转让的资金流水,公安部门曾有调查取证过。
上述准备工作完成后,2016年6月7日至13日期间,彭润源与夏萌、余实磬恶意串通,通过制造资金流水,将王某仁名下房产以1200万元(时值约3000万元)的低价出卖过户给余实磬。资金流水制造方式如下:2016年6月7日,由彭润源出资转款250万元、150万元合计400万元给余实磬,余实磬收到款项后当日将该款项(400万元)用作购房款转给夏萌,夏萌收到款项后,立即取现全部存入彭润源银行账户,该资金流水有彭与余二人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以及夏萌的存款凭条为证。
三、彭润源隐瞒房产已被串通出卖的事实,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的第2日(2016年6月14日),诱骗王某仁与其签署确认债权债务的《协议书》,协议内容增加了“每月2%利息”,恶意增加王某仁的债务金额。
2016年6月14日,彭润源隐瞒房产已被出卖给余实磬的事实,在房产价值足以清偿王某仁债务的情况下,欺骗王某仁与其签署一份《协议书》,重新确认双方之间的借款本金为1210万元,并恶意添加了“自收到借款之日起支付月2%的利息”。按彭润源在之后的诉讼中主张,购房款用作抵偿王某仁债务,但该《协议书》却未将彭润源在此前(2016年6月7日)已收到的400万元款项作为抵债用的款项扣除。由此可见,王某仁在签署该《协议书》时并不知道房产已被处分的事实。
四、彭润源一方面骗取王某仁签署《协议书》,另一方面则继续伙同余实磬、夏萌积极办理房产的过户事宜。
2016年6月14日签订《协议书》当日,彭润源、余实磬、夏萌至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房置业公司)办理房产抵押状态下过户事宜,仍由彭润源出资支付115万、500万、30万合计645万元给住房置业公司,住房置业公司协助房产解押过户至余实磬名下,余实磬办理房产变更同时向光大银行申请贷款。
同年6月30日,光大银行放款800万元给余实磬,该款项光大银行直接转至夏萌银行账户中作为房产买卖剩余购房款。2016年7月4日,夏萌以款项用于清偿王某仁债务为由,将800万元取现后立即存入彭润源银行账户。
就该房产买卖,彭润源共出资1045万元(400万元+645万元),其中400万元已在当日由夏萌转回给彭润源,645万元在光大银行通过贷款审批800万元后收回,用此方法,彭润源还取得了额外的155万元银行贷款(800万元-645万元)。另,通过申诉人调取的证据可知,光大银行的800万元贷款实际由彭润源进行偿还,具体表现在彭润源于每个月11日的10点至11点间规律性的转账56,000元款项给余实磬银行账户,用作偿还银行贷款(思明公安已调查取证)。
五、王某仁发现房产被过户后,彭润源继续欺骗王某仁,使王某仁误以为债务尚未清偿完毕,并借机要求王某仁请求其妹妹王某兰出具担保书,骗取王某兰的担保。
在王某仁知道房产被过户后,彭润源继续欺骗王某仁,称其欠余实磬老丈人借款,房产仅是暂时过户至余实磬名下用作担保等理由搪塞王某仁,王某仁基于对彭润源的信任,且房产过户登记合同的交易金额仅为600万元(实为阴阳合同,另一份贷款合同交易金额则为1200万元)误以为其欠彭润源的债务尚未抵偿完毕,彭润源则借此机会诱骗王某仁要求王某兰签订两份担保书(一份400万元,一份100万元),使王某兰承担巨额保证责任。其中100万元的《担保书》系彭润源设计的主动提出给王某仁继续提供借款100万,但100万“借款”至今没有转入王某仁账上。
六、彭润源通过虚假诉讼手段,肆意抵偿本息,给王某仁、王某兰造成巨大损失。
彭润源在前述准备工作完毕后,先于2017年3月,指使黑恶势力团伙数次闯入王某仁房产,暴力要求搬迁并强行拆除水、电表。为此,派出所出警二次,但未能解决根本问题。之后,彭润源于2017年4月19日,指使余实磬发起要求王某仁腾房的诉讼,要求王某仁腾房。2018年7月25日,彭润源发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王某仁承担还款责任,王某兰承担保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彭润源改口称房产交易的购房款是用作抵偿彭润源与王某仁之间的债务,完全推翻了先前彭润源对王某仁表达的房产过户仅是用于担保(而非抵债)的说法。彭润源通过该方法,不仅以极低的成本取得了王某仁名下一套约值3000万元的房产,获得了高额的利息回报,而且还骗取了王某兰的担保,至今已成功将王某兰名下的一套约值2200万元房产拍卖,严重侵害了王某仁、王某兰的合法利益。
七、王某仁向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不予立案后,王某仁妹妹王某兰首套房产被低价拍卖,现王某兰第二套房产又即将被拍卖。
王某仁于2019年6月下旬以彭润源一伙涉 嫌“诈骗”向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侦大队报案。经刑侦大队数月侦查,取得了部分“套路贷”证据后,作出了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决定,导致了王某仁妹妹王某兰首套约值2200万元的房产被低价拍卖。2020年4月22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又作出公告让王某兰于2020年5月1日前腾空并迁出房产,王某兰的第二套房产即将又被拍卖。
当前,政法机关已把“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多举措、多链条合力打击“套路贷”犯罪,让违法犯罪分子在法律上受到严惩,在经济上受到重罚。“套路贷”犯罪,不仅严重危及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也对当前的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提出严峻挑战。“套路贷”明显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征,所以属于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就虚假诉讼型的索债行为而言,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借助司法的强制力侵占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可以构成三角诈骗犯罪。请相关部门及领导督促查清本案的事实和证据。
此案能否定性为“套路贷”,记者将继续追踪报道。为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效治理地方金融行业乱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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