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昌亮 汪 欣
融资租赁作为与实体经济联系最紧密的行业之一,促进了市场资金与产业之间的互动融通,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工具。然而伴随着融资租赁业的迅速发展,存在的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融资租赁行业已成为“金融刑事犯罪”的高发领域,在此背景下“风险防控”便是融资租赁企业的生命线,特别是“刑事风险的防治”成为重中之重。
根据《合同法》第237条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包括“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中业务模式。从刑事防治角度而言,具体业务的参与人员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公司方面,即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第二类、客户方面包括承租人、出卖人、担保人;第三类、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本文主要从融资租赁公司的视角出发进行刑事风险防治探讨。
一、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常见、高发的刑事犯罪
(一) “客户方面”涉嫌的罪名有6项,分别是【合同诈骗罪】第224条、【行贿罪】第389条、【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虚假诉讼罪】第307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非法处置财产罪】第314条。
从租赁公司的角度出发,了解客户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涉嫌的罪名,可以帮助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规避风险,及在客户出现各项违约行为时能够从容应对,以减少融资租赁公司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刑事案件发生。【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租赁公司在日常业务经营过程中需要防范和隔离的。【虚假诉讼罪】【拒执罪】【非法处置财产罪】对租赁公司则是三项有力的武器,在项目出现不良时,该三项罪名可以是租赁公司用来对付客户,与客户进行博弈的杀手锏和尚方宝剑。
(二)“租赁公司方面”涉嫌的罪名有4项,分别是【合同诈骗罪】第224条、【受贿罪】第385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三)“第三方中介机构”涉嫌的罪名有3项,分别是【合同诈骗罪】第224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一、二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三款。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涉及第三方的刑事犯罪,主要是指在 “尽职调查”中,第三方因为出具的“专业文书”违反法律规定而涉嫌犯罪。由此可见,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最频发的是【合同诈骗罪】,其涉及的人员最为广泛,不仅是客户方面会涉嫌,租赁公司及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亦会涉嫌。
(四)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刑法第224条,规定的罪名,法律表述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法条规定,结合“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客户方面实施 【合同诈骗罪】 的客观具体表现为:一是虚构企业的经济实力及履行能力;二是虚构担保能力;三是虚构虚假的租赁标的(虚构虚假的租赁标的这种手段在“直接租赁”业务中,比较常见,承租人和货物销售方相互勾结,销售方在收取货款后,并未实际交付货物,而承租人也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具虚假的“货物签收”材料,配合货物销售方骗取融资租赁公司的货款);四是“一女多嫁”,主要是指有的生产型企业,在资金链遇到问题时,会利用动产的登记缺失漏洞,将同样的设备向多家租赁公司重复租赁,骗取不同融资租赁公司的款项。
在实践中若融资租赁项目出现“不良”或者涉嫌“合同诈骗”,即客户方面若想“骗取”租赁公司的“合同款项”,一定是离不开“租赁公司”相关人员协助的。只是协助的程度和主观目的会有所区别。有些是业务经办人为了达到“自己的业务考核标准”,就对客户的真实情况把控不严,使得不符合公司要求的业务能够顺利立项,在客观上协起到了协助客户“骗取”租赁公司的财产的作用。此情况下,因租赁公司相关人员的此协助行为,导致“租赁公司财物被骗”的客观结果发生,故若客户构成【合同诈骗罪】,则租赁公司的人员亦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协同犯罪。而有些则是业务经办人在项目启动初期就明确知道“客户”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能力,其做融资租赁项目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合同款项”。在此情况下,若租赁公司的相关人员受某些利益的趋势,在履行业务职责中,徇私舞弊的,导致项目被骗,则租赁公司的相关人员亦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融资租赁中对应刑事风险的防范和治理
为了应对“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刑事犯罪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务必要落实有关“治理和防范”的工作。
(一)融资租赁项目履行中的风险防治。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租赁公司只有充分的落实了“尽调调查”事宜,才能够有效的规避后续的刑事风险。 “融资租赁”项目的“尽职调查”,一般需要围绕四项内容展开。1、有关项目主体的调查。项目主体的对象,包括出卖人、承租人、和担保人,其中一般承租人是重点。2、有关承租人“经营状况和后续盈利能力”的调查。 3、有关客户是否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客观条件调查。4、有关客户的征信、涉诉情况调查。
租赁公司在开展“调查工作”时,一定要保持独立性,单独开展,杜绝客户参与,如果是有重大隐患的项目,特别是客户有目的而为的【合同诈骗】,若让客户参与“尽职调查”,便失去了“尽职调查”的意义和价值。
(二)融资租赁租后管理中的风险防治。为防止项目风险的发生,在“租后管理”环节,租赁公司应当及时、有效的掌握“租赁物和客户”的动态。其一、需要实时跟踪“租赁物”的具体使用情况 :1.查看设备是否完整,有无损毁、灭失。2、查看设备是否正常使用、及日常维护。3、查看物权公示铭牌是否正常。4、物权登记状态是否正常。5、查看实际使用人是否为承租人。6、查看相关保险是否持续有效。其二、需要定期了解承租人及担保的经营情况:1、了解承租人产品的营利情况、和市场供需。2、了解关联人员是否涉及诉讼及犯罪,主要指挂名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了解担保抵押物有否被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况。
租赁公司在“租后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租赁物”或者“客户”有异常情况,定要引起高度重视,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化解风险,减少损失”。
(三)通过选择合适、可行的救济途径,做好“刑事风险防治”工作。
1、选择采用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常见的风险是“承租人无法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在此情况下,租赁公司一般都会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途径救济的方式主要包括:民事起诉、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关键点是对管辖法院的选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好好斟酌。
但在融资租赁因为中,犯罪嫌疑人(承租人、担保人)通常在合同的履行初期,以“正常支付租金”为掩盖,背后恶意的处置租赁物,或者担保物,在租赁物和担保物处置完毕后,才停止支付“租金”,这便导致待租赁公司发现风险进行诉讼时,承租人和担保人可能已经完成了“金蝉脱壳”,致使租赁公司的经济损失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而需要寻求其他途径解决,通常采用的便是“刑事报案、追赃”的“刑事报案”途径。
2、选择采用“刑事报案“的途径进行救济。
通过“刑事报案”进行救济的通常路径就是租赁公司以受害人的身份,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以“客户”涉嫌【合同诈骗罪】予以刑事立案。
能否顺利启动“刑事救济途径”,即能否成功立案,关键点在于租赁公司提供的证明客户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证据材料是否充足。通常租赁公司需要准备下述事实方面的材料:①在“尽职调查”阶段客户提供的虚假材料。②在签约和履约过程中客户实施的诈骗行为,如使用假的公章、提供虚假的担保证明材料,冒充相关人员;③客户对融资款、租赁物、担保物的恶意处置事实:如出卖人收取货款后,未实际发货,或货物价值远远低于卖方支付的融资款;承租人未将租赁物用于实际生产经营,而用于抵债、变卖或者闲置;担保人恶意处置担保物的(船、施工机械);④客户在违约后逃避、失联的事实,一般组织准备证据材料的基本框架为:根据【合同诈骗罪】的字面表述,罗列客户实施“欺诈”的客观行为,及造成租赁公司资产损失的客观结果。
3、选择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进行救济的考量点。
①选择采取“民事诉讼”的利弊点:
民事诉讼的优点:1、启动程序便捷,立案形式审查,一般情况99%的融资租赁案件均能够顺利立案。2、立案后申请财产保全,可迅速冻结账户、保全被告的资产。3、在承租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及通过保险利益进行补充。民事诉讼的弊端:1、无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对当事人制约力度较弱;2、案件审理阶段,程序复杂、时间长,正常情况一审6个月,二审3个月,执行6个月。
②选择采取“刑事报案”的利弊点:
“刑事报案”的优点:: 1、可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人员涉及面较广泛;2、可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置涉案财物(单位、个人,涉案人员均可);3、追赃力度大,可涉及第三人,特别是在客户已经涉案款项转移至第三处,仍可对该“款项”继续追赃处理。“刑事报案:的弊端: 1、立案困难——多地关系,互相推诿;采取强制措施更难,在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前期,需进行外围调查,此时容易打草惊蛇,造成嫌疑人销毁、隐匿犯罪证据的困局;2、会产生《担保合同》、《保险合同》无效的问题。若担保合同无效,则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有过错,不超过三分之一;3、【合同诈骗罪】一旦成立,往往会涉及租赁公司人员,租赁公司相关业务经办人及主管领导会被列入刑事案件的调查范围,有引发刑事犯罪的风险。
综上,融资租赁公司在具体业务经营中,不仅要严格依据业务流程和规模操作,防范“刑事风险”的发生;在“融资租赁项目”出现不良,产生风险时,更需要根据具体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一个合适的救济途径,利用“民事诉讼”及“刑事报案”各种的利弊点,谨慎选择,以减少租赁公司的经济损失,以及防范和减少租赁公司的刑事风险。
(王昌亮,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法制研究室;汪欣,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