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市金中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遇上了一个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老赖通过股权转让就逃避债务并获法院支持的奇葩事情。
该公司(下称金中铁公司)于2016年通过起诉宿迁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和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于在2年后获得胜诉。但本该高兴的事却变成了无尽烦恼的开始!
宿迁和泰公司独资股东郑和董在一审判决书下达后第三天(2018年10月25日)就将股权转让他人并转移了和泰公司全部财产。
判决生效后和泰公司拒不支付任何款项,金中铁公司于2019年4月依法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曾向江苏泗阳法院申请将郑和董追加为被执行人,泗阳法院不准追加),但在强制执行期间(2019年7月17日),和泰公司新的股东江苏斐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斐讯公司)又将股份转让不具偿还能力的人,从而致使金中铁公司的债权执行不能到位。
金中铁公司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被迫于2019年11月向江苏泗阳法院提交执转破申请。泗阳法院受理后在破产清算期间,和泰公司法人郑和平及郑和董拒不交出账册及印章,泗阳法院也不对其采取任何措施。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也未查询和泰公司的银行流水,经金中铁公司多次催促,至今仍未调取银行流水(银行流水有郑和董抽逃出资转移和泰公司财产的证据)。
另外令人蹊跷的是2020年7月的一天,破产管理人不知是受何人指使,打电话给金中铁公司法人,要求给30万元进行和解(金中铁公司确定债权为1650830.19元),被拒绝。在拒绝后的2020年7月24日,江苏泗阳法院在仍未取得和泰公司账册印章,未调查和泰公司银行流水,清算组未提交清算报告的情况下就判决和泰公司破产并终结。
后来经金中铁公司强烈要求,,破产管理人发起了对和泰股东的未实缴注册资金的追缴诉讼(和泰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上注册资金为实缴200万,认缴800万,实际200万也早被抽逃了),破产管理人一边对金中铁公司法人说因和泰公司无财产支付诉讼费,可以申请法院缓交或申请减免,另一边在缴费期限到期后马上撤销起诉,并要注销和泰公司。在金中铁公司强烈反对下,并答应垫交诉讼费的情况下才重新提起了诉讼。第一次金中铁公司垫交了诉讼费339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2000元,共计50900元后又发通知说不适用简易程序,要转普通程序,转普通程序后又让金中铁公司缴纳诉讼费33900元。金中铁公司重新缴纳了诉讼费用后才得以重新开庭。
2020年11月30日重新开庭后泗阳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判决,以郑和董及斐讯公司股权转让发生在出资期限(2026年1月11日)到期前,不构成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的情形,不承担偿还义务。且破产管理人极力阻止金中铁公司上诉,说上诉了也没有用,是市中院的意思。
江苏泗阳法院的判决如果生效的话,将使任何一个老赖都可以通过恶意转让股权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且不会受法律的制裁,必将严重损害法律的威严和公信力!整个过程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背后是否有其它因素?金中铁公司希望能有相关律师或权威人士对此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