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对于国有土地的管理,我国有着严格的规定。然而就在严管之下,仍然有人无视法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益。
2005年,魏永胜入驻宝坻区牛家牌乡工业园区,开办了天津傲华服装有限公司,领取了有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6年2月15日,天津傲华服装有限公司办理了相关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手续,领取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注明:相关地块位于宝坻区牛家牌向工业用地内;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土地使用面积为15456.8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至2056年1月23日。
2009年4月24日,牛家牌乡人民政府(甲方)与天津傲华服装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称:乙方项目自2005年开工建设,已经完成部分厂房、宿办等地上物建筑,后因项目方后续资金未到位,不能完成后续工程建设,该项目已于2007年12月停工建设。根据土地管理建设法律规定和甲乙双方签订土地出让使用权协议,经乙方提出该项目停止建设,甲方同意,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乙方从2009年4月24日起至2009年5月24日止(30日内),自行拆除该项目所有建筑物(可利用建筑物双方协商另行解决);甲方无偿收回该项目土地使用权,甲方进行招商,乙方无权干涉。
2010年年1月18日,天津傲华服装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白宝忠(乙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以108.2768万元的价格将甲方位于牛家牌乡工业区内的15456.8 平方米土地转让给乙方。令人费解的是,同日,甲乙双方又签订了另一份《土地转让协议》,同一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格却变为315.316万元。同一时间,同一地块,却签了两份价格相差悬殊的协议。
同样在2010年1月18日,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乡财政所以“土地出让费”名义为白宝忠开具315.3187万元“大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
2010年年1月19日,牛家牌乡政府工作人员齐宝峰以打收条的形式,将傲华服装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永胜的人名章强行收走。
2010年年1月27日,天津市正泰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接受委托,审核天津缴华服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截止到2010年1月26日的投资情况。审核结果显示,该项目自2005年3月开始筹建,总投资计划17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700万元,建筑面积6386平方米。截至2010年1月26日,投资已完成446万元,占计划投资的26.24%。
2010年10月29日,牛家牌乡人民政府(甲方)与天津傲华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永胜(乙方)签订《协议》,该协议称:甲方欠乙方土地转让费剩余款项:贰拾万零捌仟元整(208,000元)。
一天签订两份价格悬殊的协议为哪般?魏永胜用自己的质疑给出了答案。2010年1月18日由魏永胜与白宝忠签订的两份条款相同、但转让价格差距甚大的《土地转让协议》,魏永胜表示第一份价格为108万的《土地转让协议》是迫于乡政府某领导的压力签署的,是一份乡政府某领导强加给自己的《土地转让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第二份价格为315.316 万元的《土地转让协议》,自己根本就不知情,完全是他人冒用自己签名伪造的虚假协议,上面的公章也是乡政府人员将自己公司的公章收走后补盖的。因此,魏永胜认为这两份《土地转让协议》依法均应定性为“无效协议”,不能也不应作为土地过户的依据。而且,魏永胜从来没有收到过一分钱,不仅协议作假,那张315.3187万元“大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也并非真实存在。
同时关于2009年4月24日牛家牌乡人民政府(甲方)与天津傲华服装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协议书》,魏永胜认为该协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其中条款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有强取豪夺之嫌。
魏永胜曾多次向镇政府反映上述问题,但被认为是合同纠纷,未予处置。魏永胜也曾求助于《北方法制报》,《北方法制报》相关法律顾问委员会收到上述反映后,组织相关法律专家针对本案进行研讨并组织人员对魏永胜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北方法制报》相关法律顾问委员会认为协议中“无偿收回该项目土地的使用权”这一条款明显有失公平原则。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在失职之嫌,导致本案涉及的土地转让过程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如此,牛家牌乡人民政府“行政越位”、开具虚假票据“蒙混过关”的情况也应得到严惩。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相信相关部门一定能够彻查相关问题,对不法行为零容忍,让公平正义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