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女子余静惯用“移花接木”骗术,多次伪造各种借条、保证书、租赁合同等各种证据,采用复印套摹他人签名的低劣骗术无中生有,以期谋夺他人财物。大跌眼镜的是,如此雕虫小技的低劣骗术,却在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庭审判决中屡屡胜诉,就在众人匪夷所思之际,随着刚刚官宣的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显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的消息,钦州这名女子低劣骗术得以屡屡得手背后的真相也将随之浮出水面。
这其中跌宕起伏的事件发生过程,有如一部让人拍案称奇的影视剧,里面曲曲折折、弯弯绕绕,极其烧脑!
烧脑的引线是一桩看似普通确又暗含心机的合同诈骗案
2021年5月31日,主笔从看到的一份多年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上,了解到低劣骗术催发的第一波递进式烧脑演绎:
2000年4月,钦州女子余静与田粮钢达成转让房屋的口头协议,余静以1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田粮钢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衡阳西路31号的一处房屋,但当时余静未付房款,只是于2000年4月24日出具了一份借到田粮钢人民币100万元的借条给田粮钢收执,作为欠房款的凭证。
这一时期,
因为余静的公司与田粮钢所在的公司有业务往来,出于信任,田粮钢出资2万多元为余静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余静取得房产后,一直没有偿还100万元借款(实质为欠房款)给田粮钢,而且余静还玩起了捉迷藏,长时间难觅其身影,这可愁坏了田粮钢,担心鸡飞蛋打。
就在田粮钢一筹莫展之际,2002年4月10日有好心人送来了一份有关余静行踪的“情报”:余静在南宁市喇叭花饭店吃饭。闻讯后,田粮钢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赶到喇叭花饭店,堵住了余静。如此状况下,余静向田粮钢出具了一份还款保证书,保证在年底前还清100万借款,否则将“百万庄”那套房屋折抵还给田粮钢。余静同时要求田粮钢出具一份保证不告其行为为诈骗的保证书给她。
令田粮钢想不到的是,狗血的剧情很快上映:在余静出具还款保证书的第二天,即2002年4月11日,余静与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朝阳支行签订了一份《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余静用从田粮钢处骗取的那套房产向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朝阳支行抵押贷款人民币40万元,贷款期限10年,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余静将其中的34万元用丈夫黄某某的名字,分3次存入中国银行钦州分行贸源储蓄所,其余6万元用于打官司等支出。这一波神操作让田粮钢猝不及防。
由于余静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实质为欠房款),2002年4月28日,田粮钢向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借款纠纷的民事诉讼,要求余静偿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
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为了应对田粮钢的起诉,余静、黄某某及其律师陈某(另案处理)在商量对策时,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法,余静及其律师陈某拿出田粮钢上述写的那份保证书,先涂掉保证书末尾“为诈骗”三个字,然后在该保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分别加插上“以上100万元欠条作废”及“原借款欠条作废”的文字, 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多次被余静戏耍,田粮钢眼见追款无望,遂对余静提出了刑事控告。
2002年8月,公安机关将余静刑拘,刑拘后余静再次做出还款承诺,当年8月7日,余静向公安机关出具保证书:“我因骗了田粮钢的房子,并已将房子抵押银行,现保证在五日内将银行贷款40万元还清,把房子赎回来退给田粮钢,希望公安机关从轻处理”。随后余静得以取保候审。
2002年8月31日,余静被取保候审出来后,对承办该案的4名民警怀恨在心,遂捏造以下事实:办案民警在办案中对其提审毒打20天,进行刑讯逼供;办案民警非法查扣,变卖、侵吞其31桶茶树油款及70多万元人民币;迫死其父余某某。然后余静分别向钦州市、广西区直、中央各级政法机关,以及纪检、党政机关、人大等主要领导投寄大量诬告陷害材料;还通过广西区外的两家新闻媒体刊登混淆视听的报道,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 分别作出指示,责令相关部门查处,并将调查结果反馈。后来由广西区政法委,纪工委牵头,由广西区经委、广西区纪委、广西公安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余静的控告内容展开调查后,作出结论是:钦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两次经办余静涉嫌犯罪案件进程中,从受理、立案、侦查、扣押涉案钱物等一系列警务行为来看,均有合法手续,并有相关材料佐证,没有发现不当之处,更不存在违法办案的事实。
聪明反被聪明误,偷鸡不成蚀把米,取保候审的余静干脆来了一个脚底抹油溜之乎也,潜逃到外地,躲避公安机关的侦察。
2005年余静被抓捕归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07年7月30日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余静在履行与被害人田粮钢口头签订的转让房屋合同过程中,虚构各种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逃避其应履行的支付购房款1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义务,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房屋的目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被告人余静还捏造办案民警的犯罪事实,并向有关单位告发,在报刊杂志刊登,以便实现使办案民警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余静犯有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条款判决:一、被告人余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被告人余静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返还向被害人田粮钢购买的房产;被告人余静违法用骗取的房屋取得的贷款40万元,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
余静不服,上诉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余静入狱刑期12年,本应服刑到2017年5月24日止,但是其在2013年就被提前释放。
树欲静儿风不止,2013年余静出狱后,仍不知悔改,又通过惯用的“移花接木的骗术,伪造各种借条、保证书、租赁合同等各种证据,然后复印套摹他人签名,进行各种虚假诉讼,进而达到”合法诈骗“、侵占谋夺他人合法财物的目的。从2014年至今,余静在钦州市先后制造了4起虚假诉讼案,其中3起案件是诉讼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其中下面这起案件最为耐人寻味!
2019年4月,余静以手持一张日期19年前(日期为2000年3月10日)的“借条”,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田粮钢提起诉讼。要求田粮钢偿还货款1600200元及利息2234679.30元。
钦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随后的判决书中认定田粮钢与余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差欠余静茶树油款,因而判决田粮钢支付所谓的茶树油款160万元,另加迟延付款的利息200余万元,合计高达400万元之巨。
田粮钢在庭审中一直辩称:自己与余静个人之间从未有过茶树油的合作业务,根本就没有赊购过余静的茶树油,更没有差欠她的茶树油款。说借条纯属余静伪造,“田粮钢”的签名系余静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段,通过复印套摹他的签名;余静在这起案件中虚构根本就不存在的买卖事实,伪造协议书和借条等证据,事实上是为骗取田粮钢钱财而进行的虚假诉讼。
为此,田粮钢还向法院方面提供了一些有利的证据:
田粮钢表示,上图证据证明余静公司是2000年3月25日才成立,但是其向法院提交的“借条”日期是2000年3月10日,这从时空的逻辑上说是颠倒的,也是相互矛盾的。
田粮钢还提供了2000年3月10日(余静向法院提供的“借条”日期)这一天他不在南宁的有力证据。2000年3月9日,田粮钢已入境香港,同年3月12日从香港出境。3月10日那天,他不可能分身到钦州给余静出具借条,那么现收集的香港出入境记录足以证明余静出示的“借条“、《茶树油经营合作协议书》均系伪造。 此外,田粮钢辩称,2000年电脑打印还不怎么普及,自己作为一个能书善写的当事人,借条上区区数十字不由自己书写,而选择打印欠条的内容,再自行签名出具借条,完全不符合当事人的生活习惯与客观实际,从逻辑上来看当事人也不具备书写的时间。
涉嫌惯用“移花接木”骗术, 钦州女余静惹出连环案。大幕未落,主笔将继续关注围绕涉嫌复印套摹他人签名的系列连环案,并将做进一步追踪报道。(郑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