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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文书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行业的生命线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静文

  公证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便利人民群众生活、促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公证文书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行业的生命线。

  近日,上海二中院发布文章针对司法实践中,公证机构、公证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虚假证明文件的认定做了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案例

  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泰创盈)通过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支行(下称,双阳银行),向受害企业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英联视公司)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9亿元,期限12个月,并签署了《双阳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中泰创盈强制英联视公司用北京经济开发区的一块土地做了担保,同时还强制关联公司和实控人签署了不可撤销的《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就上述,在中泰创盈的强制要求下,中泰创盈结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下称,方圆公证处)作出《(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799号、第21800号、第21801号、第21802号》公证书。

  司法部公证执业“五不准”措施

  早前,司法部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通知》强调,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规公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同时出台公证执业“五不准”措施。

  方圆公证处恐涉嫌违反“五不准”措施 ,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 违法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方圆公证处结合“中植系”恐涉嫌违规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方圆公证处恐涉嫌违规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方圆公证处恐涉嫌违反“五不准”措施 ,违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恐涉嫌违规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恐涉嫌未经实质审查违规出具公证书。

  律法届人士称,方圆公证处就上述事项的公证行为和所出具的公证文书,确实与司法部“五不准”措施相悖离,此举恐将给公证文书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带来挑战。

  据悉,当事人在签订《双阳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同时,还签订有《融资顾问协议》,协议规定,英联视公司向坤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3月更名为坤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已注销)支付了融资顾问服务费7200万元。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融资顾问协议》内相关方-坤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双阳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相关方-中泰创盈存在关联,同属于解直锟的“中植系”控制。

  另悉,依据《双阳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由委托人支付。”;本该委托人-中泰创盈支付给受托人-双阳农村商业银行的手续费(借款金额的1‰),然而实际上,上述费用也被“中植系”向英联视公司变相收取了约490万元。英联视公司总计被收取“砍头息”7690万元。

  据知情人士称,方圆公证处是在知晓“中植系”收了巨额砍头息的情况下,坚持出具了公证书,公证文书合法性遭到质疑。同时,列举了多项“中植系”所放的其他许多类似贷款,也都是由方圆公证处做了公证。

  被质疑的公证书内容错误?

  据知情人士透露,依照两份《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以及《双阳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期限均为12个月;而《(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801号》公证书、《(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802号》公证书显示期限为10个月,涉嫌错证。

  《(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799号》公证书、《(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801号》公证书、《(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802号》公证书显示,“年利率10%”年利率错误,亦涉嫌错证。

  2020年7月,方圆公证处配合“中植系”,出具强制执行文书,已经将担保人财产(联合创意大厦)低价变卖;英联视公司,被申请破产;企业家遭到迫害,国有资产面临流失。

  分析

  公证机构、公证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虚假证明文件的认定分析:

  一、 公证机构、公证员是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及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部分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转化为社会组织,公证机构亦转变为与行政机构脱钩的从事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另外根据2009年最高检《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同类解释及逻辑解释,公证员可以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

  二、 公证文书是否属于虚假证明文件的审查思路?

  1.     公证的程序是否合法?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是否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

  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应当坚持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尤其要全面审查公证事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若违背上述审查义务,属于程序违法。

  本案中,方圆公证处在出具公证书过程中,被当事人认为并未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未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就受理申请、并办理了公证。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并未派出有经验的公证人员认真审核。

  方圆公证处被认为并未尽到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更没有更高标准的实质审查;司法规定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事项,除通过交叉询问、分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审查外,还要综合使用仪器识别、联网查询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全过程记录存档,必要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方圆公证处也未对所公证所涉及的主债权内容、担保事项等向保证人进行核实;更没有就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程序、效力、意义、后果向保证人进行明确告知。

  方圆公证处未对公证事项做详实全面调查;本案中,公证机构选择无视“砍头息”,违反司法部“五不准”规定,挑选易过审查的信息片段,单方面出具公证。公证文书被认为存在巨大瑕疵,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恐也触发公证程序违法。

  2.     公证的内容是否真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包括当事人对公证事项和公证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两个方面。本案中,英联视公司的借款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但抵押、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相关证据表明,对于抵押和担保存在一定的被胁迫因素。

  3.     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关于公证机关是否应对公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曾有不同观点。上海二中院认为,公证事项的合法性是公证业务合法性的必备要素,否则就属于虚假公证文书。本案中,存在“砍头息”、违反司法部“五不准”措施等法律法规,同时担保人被胁迫,也违背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律法届人士称,即使公证文书本身的形式要件、公章等均完备,但如果公证程序、公证事项、公证内容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仍属于虚假、违法、无效的公证文书,恐当属于“虚假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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