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谁做事谁负责,这个应该是共识。而主体做事过程中,主体责任转嫁就是危害社会了。主体活动的空间,有公共空间,也有私密空间,也有私密空间开放的公共空间。公共空间是无禁止公民皆可以活动的区域,无特殊说明的私密空间开放的公共空间,应该视同为公共空间,例如商场展览馆等。对特殊对象特殊时段开放的私密空间,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对待,无约定也应该按照公共空间处理。
自然人和公共空间的关系
公共空间应该是自然人共享的,不属于特定的机构和个人,作为自然人,无方法不接触到公共空间。对于公共空间的接触和使用,应该视为自然人的天赋权利。
物、公共空间和归属者的关系
有特定归属者的物,所有权是归属者,管理也是归属者。物存在于公共空间中,归属者应该予以妥善管理,预见可发生风险,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空间也大量存在无管理者之物,这部分也应该视为自然人可以共享之物。现在有部分物有很多超越其功能部分的价值,这个部分应该被定义为归属者喜好。
公共空间的事件界定
公共空间活动规则,有部分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如道路交通法规等,但有部分依然是模糊的,特别对一些私密空间开放成公共空间的,也无明确法规规定。部分私密空间转化成公共空间的,有的是需要收费可以进入,有的是可以自由进入,另外有部分是需要批准方可进入。人和物的互动就会产生很多事件,这些事件会牵涉到人身伤害和物的损坏,这部分事件如何界定也是需要思考的。
主体责任转嫁危害公共安全的二种形式
在公共空间的活动中,事件会多样,着重谈一下主体责任转嫁危害公共安全的二种形式,第一是经营展览者责任转嫁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第二是个人责任转嫁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其一、购物空间,展览空间等,这样的空间无特定说明就自然转变成了公共空间。这样自然人在购物过程中,因为经营者设定的购物流程和方式,正常的选购行为也可能造成商品的损坏。如果这部分损坏需要由进入者承担,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经营者。经营者有责任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对购物整个流程的设置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对经营方式所产生的风险应该自行承担,不应该转嫁到公众身上。展览馆也应该是一样的原则,类似这样的活动也可参照。对相应的允许自然人自主活动的场所,都应该保障自然人的安全,同时对自然人有可能发生的过错有预见性,因为自然人非主管过错而对经营者展览方造成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应该由经营方展览方自行承担。原则应该是谁需要在公共空间做活动,谁承担责任,对公共空间的活动后果有预见性,设定的活动不能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设定的活动方式,是经营者自主设定的,不同的方式可以产生的后果是不一样的,如果公众正常活动的造成了经营者的损失,经营者不追责,这样的活动无可指责的。事件发生后,经营者要求追责,这就是经营者的贪欲危害了公共安全,这样的贪欲不能纵容,这样的责任也不能转嫁。
其二、在公共空间中活动的人,就有可能和其他的人和物发生接触等。现实中有部分物有很多超越其功能部分的价值,这个部分应该被定义为归属者喜好。比如项链手串等个人装饰品,完全是个人喜好,无功能性。一个奢侈品包包,其功能性价值只占很少一部分,大部分是个人喜好部分。一部豪车也是如此,功能性价值只占比很小。这样的物还有很多,不一一例举。在公共空间,这样的物,被他人非主管故意过错所损坏,超过功能性价值的部分应该由归属者自行担责,如果归属者索要这部分价值,这个就是责任转嫁危害了公共安全。在公共空间的活动应该做好自我安全保护,贵重物品也应该做好物的保护。社会多元多样了,个人的生活色彩丰富点无可厚非,但其责任不能转嫁给社会。
公共空间活动行为的界定还是涉及内容很多,此篇只是个引子而已。(徐立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