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涉资金性质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尚难以定论,同样的案件事实,有法官认为应属于借贷,也有法官认为应属于赠与,那难道我们只能“碰运气”了吗?其实不然,北京离婚律师——刘春梅律师团(liu-lawyer.cn)经过大量实际案件经验总结与案例分析,总结了几种较为常见的法官进行考量的因素,下面让我们来通过案例了解一下。
案例一:父亲向朋友借钱助儿子买房,这笔钱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老张是一名公司保安,收入微薄。2007年的一天,老张接到儿子电话,说要告诉老张一个好消息,老张要当爷爷了!这对老人来说是个天大的好消息,但接下来的事情着实让老张犯了愁:儿子和儿媳小两口本是同朋友合租,但是现在这两口之家即将升级成三口之家,继续合租太不方便,于是小两口商量着买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哪怕小点,住着也安心。但小两口年纪轻轻,没多少存款,这买房确实有困难。老张思来想去,最终为了帮小两口分担些压力,跟亲戚朋友和同事东拼西凑了借了30万元给小两口用于买房。然世事无常,这房子买了,孩子也出生了,谁曾想这小两口也散了。法庭上,小两口争议最大的当属这30万元到底该不该还给老张。最终,法院认定老张所出的这30万元应属于借款,是老人借给小两口买房的,小两口必须给老人还钱。
律师分析:本案中,法官所着重考虑的是资金来源和老张的经济水平。虽一般来讲,老人出于对小辈的一片爱护之心,可能宁愿委屈自己,让自己累点也要为小辈出力,且不求回报,所以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判断出资属于赠与还是借款确实是个两难问题。但是本案的关键在于老张自己本身经济水平较差,收入微薄,30万元还是其东拼西凑借来的,老张显然没有赠与的能力,如若法院将该笔资金认定为是赠与,让老张独自承担偿还巨债的压力显然有失公平,同时也会使老张独自陷入经济困窘之境地,有违敬老之道义。故在此类情况下,当父母本身经济水平较差而借钱为子女出资购房时,法官倾向于认定该出资应属借贷。
案例二:老李将房款汇入儿媳名下账户,这一举动会对法院认定产生何种影响?
2011年,老李的儿子儿媳计划购房,但小两口都是普通工薪阶层,积蓄不多,于是老李决定出一部分首付款。然不知何故,老李将房款汇入了儿媳名下账户,由儿媳直接转账给开发商。后小两口关系恶化,走上了法庭。庭审中,双方对老李所出的这部分房款到底是赠与儿子个人还是赠与小两口双方产生争执,后法院认为该出资应视为是对双方的赠与。
律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据此可以看出,从法律角度而言,婚后父母出资以赠与双方为原则,赠与一方为例外。回到本案,男方虽主张老李的出资应属于是对其个人的赠与,但并无相应证据可以证明,而女方举证证明老李在出资时将款项转给了自己而非男方,而老李的这一行为最终影响了本案的判决结果。因为在法官看来,老李将款项转给儿媳而非转给儿子至少意味着老李主观上有将该款项赠与小两口双方的可能,故最终法院认定该笔出资应视为对小两口双方的赠与。
案例三:老人在支付款项时小两口仅结婚8个月,婚期较短,这一情节会对判决结果产生何种影响?
李女士和蔡先生婚后不久看中了一套房屋,该房屋售价630万元。后李女士的父亲分三次向李女士转账共计630万元,李女士全部用于支付房款,此时李女士和蔡先生结婚仅八个月。半年后,李女士和蔡先生因日常琐事产生争执,欲协议离婚。然而在讨论双方是否存在共同债务时,李女士认为其父亲所出630万购房款应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该笔钱二人应还给父亲,但蔡先生坚持认为这笔房款是李女士的父亲赠与给二人的,拒不同意偿还,李女士无奈之下将蔡先生告上法庭。后法院认为该630万元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二人应归还给李女士的父亲。
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李老先生在出资时,李女士和蔡先生结婚时间较短,仅8个月,且双方结婚仅一年半便协议离婚,整段婚姻婚期很短。此种情况下,如若将如此巨额的款项认定为是赠与将明显有违公平原则。630万对普通家庭来说绝非是一个小数目,对普通人来说其经济水平也无力承担如此巨额的赠与,若法院认定为赠与的话将意味着蔡先生通过一年多的婚姻便获得了三百余万元的利益,相应的李老先生将损失巨大,这显然是不公正的,同时也会产生十分不良的社会影响,故法院在衡量双方利益后将该笔款项认定为是借款。
案例四:父母为小两口购买的首套房屋出资和父母为小两口购买的二套房屋出资,这两种情形在认定出资性质时有区别吗?
曾女士和刘先生于2003年结婚,2005年时双方购买了第一套房屋,后2008年又购买了一套门面房。2013年,双方再次准备购买一门面房,这次刘先生的母亲出资了30万元。2018年,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法院认定刘先生母亲所出30万元的性质应属于借款,曾女士和刘先生应共同偿还。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国情而言,当小两口婚后购买第一套房屋时,可能因为尚无积蓄,无力购房而向父母求助。此时老人或出于对小两口的关爱,为了减轻小两口的生活压力而出资,希望子女可以过得幸福,此种情况下老人借钱给子女的比例可能低于老人将出资赠与子女的比例。但是当小两口已经明显具备了购买能力,居住环境已经得到明显改善的情况下,情况将截然不同。如本案中二人欲购买的是第三套房屋,且该房屋并非用于居住,此种情况法官会倾向于认为父母自愿为子女出资并将出资赠与子女的可能性较低,认为父母的真实意思是将该款项借与子女并期待日后能够偿还。
综上,有过多年离婚案件经验的刘春梅律师团队总结道,虽然这些结论只是法院的倾向性意见,但依然可以给我们带来一些指引:1.当父母并无赠与能力,为子女所出资金基本来源于向他人借款时,法院倾向认为该出资性质应属借款;2.当一方父母将出资转入另一方名下银行账户时,法院倾向认为这一行为表明父母有将出资赠与双方的意思;3.当小两口婚期较短时,法院倾向于将父母出资认定为是借款;4.当小两口并非为改善生活购买首套房,而是为了投资或其他目的购买多套房屋时,法院倾向于将父母出资认定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