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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胜达征地拆迁律师团队简析以“村民自治”名义进行违法征收行为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lin

  什么是“村民自治”?

  随着目前土地征收的不断开展,土地承包人与征收方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进程,减少补偿款的发放,往往会采取一些手段规避法律程序。“村民自治”就是征收方规避法律程序的一种典型方式。

  从法律层面来看,村民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简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决定与自身相关的事务。对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具体规定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即包含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九项具体内容。

  “村民自治”中的违法问题

  从法律规定来看,土地征收并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而通过“村民自治”为由进行土地征收的行为显然是征收方为了规避法律程序而故意为之。因此,这种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广大土地承包人合法权益。普胜达征地拆迁律师团队根据过往的工作经历,将该类违法情况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以“村民自治”为由违法进行土地征收

  以“村民自治”为由,违法进行土地征收是目前最为突出的一类违法情形。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乡镇政 府将征收项目层层分化至各行政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征收内容、安置补偿标准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自行进行征收。在“村民自治”的名义之下,征收方往往肆意而为,逃避法律监管。这不仅严重侵犯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后续律师维权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2.以“村民自治”为由违法分配安置补偿利益

  对于安置补偿利益合理、合法的分配是广大被征收人的根本诉求。虽然《土地管理法》中对被征收土地、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补偿利益分配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目前村民代表大会的程序并不规范,导致实践操作中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往往违法分配账户中的安置补偿款,有的甚至拒绝向村集体成员分配相应补偿款。导致被征收人最终落得“人财两空”。

  3. 以“村民自治”为由强制拆除

  以“村民自治”为由强制拆除是实践中一种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房屋的强制拆除的程序规定于《行政强制法》中,即仅有部分有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可以实施强制执行。但在打着“村民自治”名义所进行的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通过委托村集体进行强制拆除的方式,达到推动征收进程的目的。这种违法情形不仅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也损害了被征收人的财产权,严重的甚至会给被征收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

  面对以“村民自治”名义进行的违法征收行为,该如何维权?

  面对以上种种违法情形,被征收人如何进行救济、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然是广大被征收人最为关切的问题。在该类案件之中,由于征收方往往以“村民自治”为由进行推脱,法院往往也会以该理由拒绝受理,这给广大拆迁人的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对此,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队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针对违法征收行为,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针对以“村民自治”为由的违法征收行为,确定相应的行政主体提起行政诉讼。虽然从法理上来讲“村民自治”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但是我们仍要谨慎甄别,考虑拆迁补偿方案的实际制作主体、实际补偿主体、政 府的参与程度、土地征收后的用途等情形来加以确定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行为。对于假借“村民自治”之名行征收之实的行为,一定要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针对以“村民自治”为由违法分配安置补偿利益。虽然对于安置补偿款的分配明确规定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中,但是这并不等于村委会可以随意分配该项资金。对于违法分配资金的行为,我们不仅要发挥好村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同时也可以要求乡镇政 府履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赋予的监督职能。只用通过多种手段的运用,才能保证征收补偿款合法、合理地发放到每个被征收人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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