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检察院调研发现妨害公务案件呈逐年增长态势 检察官:以维权之名抗拒执法不可取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 本报通讯员 王晓伟 严琪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迅速发展,城市管理力度也不断加大,一些妨害公务案件时有出现。妨害公务案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也对公务人员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2018年1月23日,采用暴力方式阻碍执法的潘某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5个月,而起因却仅仅是他在江苏宜兴一处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水库钓鱼,当地水利农机局行政执法人员阻止,他却用石头砸、用刀挥舞等暴力方式阻碍执法,并将执法人员左手手臂刺伤。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仅2015年至2017年三年间,该市检察机关起诉的妨害公务罪案件就达45件48人,并呈现逐年增长态势。检察官分析认为,除了公众法治意识淡薄,个别群众过度维权也是一大原因。 妨碍公务人员多为女性 记者注意到,在这些妨害公务案件中,大部分行为人文化程度较低,无固定职业。在宜兴市检察机关起诉的48名犯罪嫌疑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的犯罪嫌疑人有39人,所占比例超过80%,无业人员超过总人数的50%。 承办多起妨害公务案件的检察官孙良海介绍,同类案件中40岁以上犯罪嫌疑人占妨害公务总人数的64%,其中,女性嫌疑人较多。“妨害公务案件中的女性犯罪率偏高,多以咬、踢、抢、砸的方式阻挠执法人员办案”。 2017年11月4日,宜兴市一乡镇派出所民警钱某与协警张某接指挥中心指令,前往处理一起村民因抢占晒谷场引发的打架纠纷。民警在当事人朱某家中询问情况时,口头传唤54岁的朱某至派出所,谁想朱某不仅拒绝,还拿出一把木柄铁锤威胁民警。民警欲夺下铁锤时,朱某咬伤民警手背,后又咬伤辅警的大拇指,致两人轻微伤。 “虽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动机不过是出一口气,采取暴力手段也大多未使用工具,只是辱骂推搡、拳打脚踢、撕咬掐脖等行为,造成执法人员轻伤、轻微伤,司法实践中本着刑罚轻缓化的原则处理,但却对司法权威造成了不小损害。”孙良海说。 公安民警执法易遭阻挠 宜兴市检察院的数据还显示,在妨害公务案件中,犯罪行为大多针对公安民警,少部分则针对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2017年4月,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汽车上路,被巡逻民警发现并责令其停车接受检查。为逃避处罚,张某突然启动汽车将站在车头值勤的民警孙某撞倒在引擎盖上,并且不顾孙某生命安危,强行连续行驶了约两公里,后被社会车辆逼停,民警才从车头下来。民警下车后,张某为逃避民警再次检查,驾驶车辆从堵截的车流缝隙中逃逸,后弃车回到自己家中。 “交警查处违法驾驶、酒驾行为是发生妨害公务案的高发领域。此外,一般纠纷发生后民警出警过程、城管人员依法进行城市管理活动的过程、公安机关依法抓赌禁赌禁毒的过程也是妨害公务案的易发焦点。”孙良海说。 法律意识淡薄是主要因素 宜兴市检察院检察官罗晶去年承办了一起案件,事件的起因是54岁的女性犯罪嫌疑人钱某上街买蟹与摊主发生纠纷,派出所民警张某接警后赶至现场,在表明身份、出示警官证后口头传唤钱某。谁知钱某不仅拒不接受传唤,还用脚将摊主的塑料盆踢破,并将张某的右手手臂内侧咬伤。 “大多数妨害公务案均系临时起意,一时冲动,不计后果。”罗晶说,还有些则是对执法活动不理解、不接受,因此引发冲突。 “个别公务执行者执法态度和执法行为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当,进而激化矛盾,这点不可否认。”罗晶分析认为,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态度冷漠、言语生硬,极易引发群众的抗拒心理。 “法律意识淡薄是此类犯罪增长的重要因素,但也有一些人认为执法侵害个人利益,进而逃避执法,并且以维权为托词。”罗晶说。 据罗晶介绍,群众在法治观念有了较大提高的同时,一旦公务人员执法行为触及到自身利益,就会被认为对方是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但行为人又存在以撒泼耍赖能够逃避法律制裁的认识误区,认为“法不责众”,因此行为人会在这种错误认识下,对执法人员实施言语暴力和肢体暴力,更有甚者会利用周围不明状况群众,煽动情绪制造冲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依法履行公务做好表率 乘客拦车门阻挡高铁发车,乘警不敢强制带离;交警依法检查违法车辆,被车主辱骂却不敢还手……妨害公务执行,不仅会阻碍公务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维护公众利益,也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造成严重后果。 孙良海认为,执法者执行公务活动首先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群众可以一看执法者是否尽到告知义务、表明执法身份和执行职务目的,二看执法者有无违反法定形式、期限的情形。当群众遇到不当或显失公正的执法行为时,应当通过合法手段维权,可以向执法人员所在机关投诉,对不予受理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选择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不可采取暴力手段抗法。 孙良海建议,司法机关及有关行政部门要适时将妨害公务案例向社会公众作公开展示,以案释法,剖析典型,不断提高群众自我教育的能力和守法意识。同时,应当加强执法规范化培训,统一执法标准,用好执法记录仪,正确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不断增强一线执法人员处理群众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进而提升执法公信力,减少妨害公务行为发生。 “不过,对以维权为借口妨碍执法的,只要相关证据采集到位,就应当果断执法。”孙良海认为,对采取暴力手段抗法的,可以由执法机构第三方部门主导督查、查办过程,并尽可能采用公开方式,还原真相,净化社会氛围,营造人人守法,敬畏法治的氛围。 制图/李晓军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