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市民刘先生来信反映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经济案件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明知该案件正进行刑事侦查阶段,未等结果出来该法院还是抢先进行判决,并强行进行财产查封。特别是宁波中级法院,将案件发回内蒙古五原公安局侦查阶段再进行强制判决。 事情经过是:2011年11月宁波正和燃料有限公司(简称“正和公司”)出90%的资金,博瑞(个人)出10%的资金,合作做煤炭生意,博瑞承诺正和公司资金的收益率达到月3.5%,博瑞据此以正和公司业务经理的名义代表正和公司与皓翔公司签署煤炭买卖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博瑞以正和公司名义收取货物诈骗宁波正和燃料有限公司货款248.67万元。同时正和公司业务经理博瑞,虚构事实以宁波正和燃料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煤炭贸易中的全部运输业务,从皓翔公司骗取了55123140元运费款项,实际运费仅为3011377.7,诈骗皓翔运费209.3万元。博瑞将诈骗皓翔的209万元,立刻就分批次支付138给正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仁法的二儿子周良军,支付给正和公司总经理李春20万元,支付给正和公司业务人员徐瑾峰10万元,其余用于挥霍或隐匿。 2013年5月博瑞因其他诈骗案件被刑事拘留,并被河北邢台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正和公司认为向博瑞追款无望,同时为了协助周良军隐匿收取脏款的事实,逃避还款义务。利用当地人事关系及司法资源,于2013年7月恶意提起民事诉讼,为了配合违法诉讼,正和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又在宁波税务局注销了1803753.62元的增值税发票,否认之前的全部收货事实及收款事实。同时,鄞州区人民法院超七倍标的查封我公司4500万元资产,逼迫皓翔公司接受非法和解要求,致使皓翔公司濒临破产。 在中央巡视组巡视浙江省期间,皓翔公司积极应诉并通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排除干扰秉持正义依法作出(2014)浙甬终审字第40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宁波正和燃料有限公司的非法诉讼请求;同时认定正和公司的经办人博瑞涉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之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1条,认为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依法移送五原县公安局进行侦查。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下,解除了对皓翔公司的非法查封。正和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又被驳回了再审申请。 不可思议的是,该涉嫌犯罪的诈骗案件正在五原县公安局侦查、五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法院刑事审判期间。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却违背一事不再审原则,不顾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又纵容正和公司在该院提起同样的民事诉讼,再次查封皓翔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财产,严重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同时,明知刑事案件跨三省无地,调查取证时间很长,证据不能外露的客观程序,故意抢审抢判,非法做出(2015)甬鄞商初字2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皓翔公司支付煤款及违约金700多万元。而拒绝依法通过刑事途径向罪犯博瑞追讨货款及损失。现在导致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内容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8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博瑞诈骗正和公司248.67万元及博瑞诈骗皓翔公司209.3万元(该款被正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仁法的二儿子周良军收取)的内容严重冲突、矛盾,并给合法经营的皓翔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该实名表示已向各级人大和纪检部门反映了情况,请求各级领导机关及纪检委部门关注本案,立刻解除对皓翔公司的非法查封扣押并赔偿损失和追究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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