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应当以效率作为其价值导向,否则不仅速裁程序的特点无法形成,所期待的节省司法资源的功能也难以实现。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规定:1、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2条可知,速裁程序对审判组织进行了精简,仅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4条可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3、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刑事速裁程序也要坚守公正的基本底线:一是被告人必须自愿认罪;二是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三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四是保持控辩裁的基本程序构造,最后陈述权不可剥夺。这四个底线中,第一和第二个实际上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第三个是适用速裁程序的结果,第四个是使速裁程序仍然保留审判程序的特质所需。在这四个底线的基础上,速裁程序的价值取向才具有正当性。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