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百万元夫妻共签字 法院判两人共同还债 1月18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实施第二天,顺义法院便对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做出了判决。根据新的司法解释,顺义区法院认为,案件中夫妻一方因百万元债务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另一方也签了字,因此该债务算作夫妻共同债务。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这是新司法解释出台后,顺义区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 原告张明(化名)向顺义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李强(化名)、王霞(化名)夫妇偿还借款130万元并支付利息。张明表示,其与二被告于2017年10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其向被告出借13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8年1月1日,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利息,并商议将被告位于河南省的一处房产作为借款抵押,但二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已构成严重违约。 经查,2016年9月1日,被告李强书写借条一份,载明李强向原告借款100万。2017年10月1日,原告与李强、王霞夫妇又签订了一份书面借款协议,该协议对利息和房屋抵押做出了明确约定。李强和王霞夫妇二人均在协议上签字。 顺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借款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李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确认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最新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载明李强与王霞系夫妻关系,且有李强、王霞二人的共同签字确认,故应当认定为两人的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如果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或并未追认,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此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债务是否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数目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按照新司法解释,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 文/本报记者 杨琳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