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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分手了,财产分割究竟应该如何分割-上海沃弗律师事务所

来源:it资讯网 作者:小仙女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19 15:44

  在现代生活中,未婚男女同居已经不再是新鲜事了,我国婚姻法也取消了“非法同居”这一说法,有些男女同居甚至长达数年,一起经营、工作和生活,俨然夫妻。然而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夫妻关系,同居男女分手了,财产分割究竟应该如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或贵重物品权属如何界定一直是困扰人们的难题,今日本网就读者关心的此类问题对上海沃弗律师事务所李强主任律师进行了专访。

  记者: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分割可否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呢?另一方面如果同居关系形成了事实婚姻那财产该如何分割呢?

  上海沃弗律师事务所 李强 主任律师(以下称“李强律师”):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一般不适用婚姻法规定,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有关财产和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现行的婚姻法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如果某种同居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则其财产分割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记者:我国法律关于事实婚姻是如何规定的?事实婚姻受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呢?

  李强律师: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做出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对未按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确定了如下认定标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离婚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知,我国《婚姻法》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线,区别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关系被确定为事实婚姻,这是我国法律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受我国《婚姻法》保护。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共同生活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则属于一般的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记者: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如何分割呢?

  李强律师: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可以看出,同居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仍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有。

  记者:同居者要怎么区分“共同所得”?以及同居双方可否将个人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有?

  李强 律师: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双方必须共同生活,这是基础;2、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者管理等,这是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属于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同居双方完全可以将个人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有,而且这种约定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后,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

  记者:同居者各自所得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是其争议主要焦点在共同所得财产的分割问题上,那么同居者的共同所得财产要怎样分割呢?

  李强律师:《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在同居期间,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财产时,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关系解除,就出现了分割财产的必要性。

  《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对于按份共有,可以根据出资额或者双方约定确定占有共同财产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无法区分份额的则平分。对于共同共有,则一般平均分割。

  记者:对于目前正处于同居关系的双方,您有什么建议?

  李强律师:现实生活中,同居关系双方形同夫妻,不分你我,很多时候将双方生产经营的钱或者其他财产放在一起,占有、使用、转借也不留字据,如果二人结婚,则一般不会发生纠纷。但如果双方产生矛盾、解除同居关系时,则往往对同居财产的分割产生纠纷。而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则同居财产的分割就会发生很大偏差。因此在同居生活中,最好能将各自的财产放在自己名下,对于共同财产做一个书面约定,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有据可凭了。

  结语:

  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财产的分割亦不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不受《婚姻法》的保护,所以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尽量做到财产划分清晰、书面约定清楚,避免纠纷的发生。

  嘉宾

  李强律师 上海沃弗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 金牌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公司法 债务债权 刑事辩护

  李强律师,钻研法律二十余年,法律功底深厚、执业经验丰富,为客户提供了诸多一揽子的法律解决方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客户的一致赞誉,被客户尊为“金牌律师”。

  联系地址:上海市陕西北路1438号财富时代大厦12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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