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开启“民法典”时代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并宣布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1949年以来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不同于一般单行法律,是同一门类的各种法规经过整理、编订后,所形成的系统性法律,是对1949年以来分散民事立法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 《民法典》共7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和附则,共1260条。 《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继承法》《婚姻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会由此开启“民法典时代”,而人们也将迈进“民事权利更有保障的时代”。 《民法典》继承编VS《继承法》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财产种类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我国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已渐渐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为保障遗产得到妥善管理、分配,保护继承人利益,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在原有《继承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以下,让我们一起看看,《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与原有的《继承法》相比较,都有哪些变化和亮点。 扩大遗产范围,将网络虚拟财产囊括其中 《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中将遗产定义为“公民合法财产”,并采取列举的方式予以表述。 虽然在其第(七)项规定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但是实务中也使得因“列举”方式而导致的范围狭窄。 随着经济的推进,新兴事物越来越多,人们拥有的合法财产也越来越多样,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对于遗产内容的规定已经不足以满足现在财产多样性的需求。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该条规定看似简单概括,实际上将遗产外延予以扩大,包含了现今社会中常见的、新型的财产形式,也同样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财产进行了包括。 以前争议较大的网络虚拟财产,如游戏账号、虚拟货币等,均列在遗产范围之内。此后,虚拟财产不虚无,曾经的“继承游戏装备”的玩笑话,都将成为现实。 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继承法》中仅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作为被代位继承人,但忽视了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之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问题。如此,可能会导致虽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死亡、但其子女无法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将归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结果。实务中会遇到被继承人生前只有侄(甥)一个亲人并由其照顾,被继承人死后侄(甥)无法继承遗产的司法困境。 基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目的,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势在必行。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展至第二顺序继承,侄甥可代位继承, 更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利益,为家庭财富传承问题提供更多解决方案,更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财产权。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删除了原《继承法》中“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即删除了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 现实生活中,会有一些老人先后订立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如果这其中包含公证遗嘱,在判定多份遗嘱的效力时,将不再认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而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在订立了公证遗嘱后,如果分配意愿有变动,不需再去公证处撤销原公证遗嘱,只要重新订立一份遗嘱,即视为对原有公证遗嘱的撤回,并且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最大程度的保障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和处分财产的自由。 增加打印、录像等新遗嘱形式 《继承法》第十七条 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并对其有效要件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细化了口头遗嘱在时间上的效力认定,之后对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效力认定更加容易操作,也使遗嘱形式与当今社会生活的现实状况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飞跃,人们拥有的财产种类和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虚拟财产的出现和交易方式的多样化也使得继承变得更加复杂。为保证遗产的安全、完整,维护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一个中立、专业的遗产管理人不可或缺。 此后,专业的遗嘱执行和遗产管理将交由专业的人或机构处理,保证遗产的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避免和减少纠纷,更好的解决继承中出现的财产复杂、管理不善、分割不畅等问题,更好地维护继承人的利益。 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特别增加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如果被继承人的行为性质不是特别的严重,又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也表示原谅,最大可能的尊重意思自治,这不仅是对亲情的一种维护,也减少了遗产变成无主财产的情况。 扩大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范围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 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是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是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抚养协议中扶养人的范围,扩大至“组织或者个人”,不再局限于集体所有制组织。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以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民正遗嘱库开放全国加盟 与现行《继承法》相比,《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法律条文,体现了立法理念与具体规范上的创新,如新增打印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创设遗产管理人制度等,均顺应了社会发展趋势,回应了民众的诉求。 特别是对于民正遗嘱库这样专业的遗嘱登记保管机构来说,更是重大利好。 民正遗嘱库作为第三方中立的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在最新《民法典》的规范下,将以更加严谨、专业的姿态,帮助继承人顺利继承家庭财产,保护继承人权益,保障每个家庭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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