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彭川 刘立慧于2011年6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入职高校,2014年7月开始兼职律师的执业,2015年10月出版专著《新犯罪论纲要》,2016年11月北京市教师职务专业学术评议委员会评定其职务为法学副教授。2019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转为专职律师后,他依旧保持着对法律实践的学术思考。法学理论只有经过实践的检验,不断修正、完善,才具有生命力,也才能更好地指导法律实践。在法律实践中坚持对犯罪论的完善,正是刘立慧的梦想所在。
执业之初就觉得律师是个好职业 2020年是刘立慧律师与法律结缘的第二十个年头。 他于2000年来到北京,开始法律的学习。2007年,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他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不过,并没有立即参加工作,而是继续读博士研究生。2011年博士毕业后,他进入北京吉利大学当了一名老师。 他开始兼职律师,也是考虑教学的需要。刘立慧回忆说,在教学过程中,经常会有同学问到他法律实务方面的问题, “我感觉自己的回答只能是从理论到理论,很可能脱离实际,于是,2013年申请到律所兼职实习。”2014年7月1日,他以兼职律师的身份开始执业。 对自己独立代理的第一起案件,刘立慧至今记忆犹新。一天,一位多年未见的本科同学打来电话说自己一个亲戚受了工伤,请他介绍一位律师。刘立慧说,我就是律师,同学问,你能办吗?他答,可以。于是,这位同学的亲戚便将案子委托给了他。综合分析后确定了先争取双方和解,后考虑仲裁、诉讼的解决方案。于是刘立慧找到包工头沟通,非常耐心、不急不躁,很专业地将相关法律规定详细地解释给对方听,对方非常配合,也愿意赔钱,只是对于赔偿金额存在争议。他便带着自己当事人做了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的评定,然后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了赔偿金额,包工头认可该赔偿金额并很快按该金额支付了赔偿。当事人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了赔偿,千恩万谢,之后逢年过节还能收到他家人的祝福短信。 “这个案子相对简单,但对我的律师职业生涯影响很大。一个是信任,一个是成就感。信任赢得案源,成就感激励自己坚持执业。当时就想,律师是个好职业。”刘立慧感叹道。这是刘立慧承办的第一个案子,却已充分展现出他的工作风格:专业,沉稳和内在的人文情怀。
从兼职律师转变为专职律师 2019年,工作了八年时光的北京吉利大学要搬迁至成都办学,不舍得也不方便离开北京的刘立慧便以此为契机,凭借深厚的理论学养,开启了自己学者型律师的职业生涯。 他说,2000年刚来北京上学时,自己就被北京浓厚的文化氛围深深地吸引,当时就希望能够留在北京发展,之后为此做了很多的努力甚至牺牲。所以,当学校确定搬迁时,他便主动递交了辞呈。而且,此前已做了几年兼职律师,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自己也很想换个环境,感受一下人生路上新的风景。 从高校教师到专职律师,刘立慧的身份转换比较顺畅。多年的研究和教学经历,为他从事律师职业积淀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比如,律师执业中,写作是最主要的工作之一,各种申请书、辩护词的写作,都离不开谋篇布局、离不开法律关系和逻辑关系的清晰把握,这在之前的研究和教学中均得到了很好地锻炼,可以说是“驾轻就熟”,再就是案件分析、信息检索等能力,也都是通用的能力。 当然,和任何一位转型的职场人士一样,也经历了半年左右的调整期。其中最不容易的是观念和心态的调整。 研究中国的问题,形成中国的理论 作为一名学者型律师,“依托中国实践,总结中国经验,提炼中国概念,形成中国理论”是刘立慧前行路上永远的北极星,指引着他对犯罪论的探索。 时光回溯到大学时代。读本科时,刘立慧刚一接触,就被刑法学尤其是犯罪论部分深深地吸引了。他说:“当年我们的刑法学老师就鼓励我们多读书,要做原创性研究,令我深受触动。”之后,他便开始了对犯罪论体系的思考和探索,并琢磨着写点东西,最好是一本专著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2015-2016年度,他以国内访问学者身份赴北京大学法学院深造,完整参加了该年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聆听了储槐植老师、陈兴良老师等北京大学法学院诸位风采各异的刑法学大咖的授课,受益匪浅。他还完整地聆听了陈瑞华教授一学期刑事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对陈教授指出的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深有感触。 “我甚至觉得,真正的法学研究就应当如此。”刘立慧说,西方理论固然值得研究和学习,但中国问题应当成为中国人自己研究的重心。 初到北京大学做访问学者时,刘立慧的《新犯罪论纲要》已经完成了大部分,通过访学期间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尤其是通过向诸位老师、博士研究生广泛的请教和交流,拓展了他对一些问题思考的广度和深度。十余年磨一剑。在即将结束北大访学行程的时候,他收获了人生中一项重要的成果,即《新犯罪论纲要》成功出版,并斩获了北京大学“科研成果奖”。以该专著为代表作,2016年11月北京市教师职务专业学术评议委员会评定其职务为法学副教授。 从本科生到研究生,再到教师和访问学者,可以看出,刑法学犯罪论始终是刘立慧的“主阵地”。 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奋斗 刑法关乎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同一个案件,不同的辩护,可能产生完全不一样的结果,极具挑战性,如果能为当事人争取到罪轻尤其是无罪判决,对律师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成功。一直以来,刘立慧始终像做学问一样把每个案件做到深入,透彻。 “刑辩律师的第一思维是无罪思维。只有穷尽各种办法,发现依旧没有无罪空间,才应考虑定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他说,“当然,如果被控的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应选择认罪认罚,争取最大程度的从宽处罚。” 最近刘立慧代理了一个二审案件。凌晨四点,凡某某在高速公路上朝出京方向在最内侧行车道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时,撞上了从路中间隔离带走出来的陈某某(患有老年痴呆症),陈某某当场死亡,凡某某后驾车逃离。一审法院判决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审委托刘立慧代理,他坚持做无罪辩护。二审改判凡某某一年有期徒刑。“虽然家属对这一结果非常满意,但我总觉得有些遗憾。这个案子实质上是意外事件后逃离,凡某某对陈某某的死亡最多负次要责任,而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不能作为入罪情节,所以凡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无罪。”刘立慧说,这其中不是一年、三年“量”的差异,而是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的“质”的区别。 采访中,刘立慧并不避讳自己承办的并不算成功的案子,只是谈及原因,言语中多少透着些许无奈。 在其近期代理的一起涉“套路贷”案件中,丁某某等人运营的网贷APP,主要发放1500元的借款,放款时扣除平台管理费450元,期限7天,期满偿还1510元;对逾期不还的借款人,催收组用短信、电话的方式进行催收。其实就是将线下高利贷搬到了手机上。后来,检察机关指控丁某某等24人涉 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且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刘立慧说,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均遵守该省的相关纪要,奉行如后的逻辑:只要有套路,就是“套路贷”,只要是“套路贷”,就构成诈骗罪。事实上将原本高利贷的一般模式定位为“套路贷”的套路。所谓的“套路贷”,并非一个刑法的罪名,而是一类、一系列行为的统称,而评价是否成立诈骗罪的标准是而且只能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他代理的这起案件中,借款人尤其是两次(含)以上贷款的人很清楚该网贷APP的规则,平台也是真实地支付了借款,很显然,该案行为不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要素,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另外,也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本案中的网贷APP平台进行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短信轰炸,发送过侮辱性短信和图片,但一审法院认定了该事实。作为第一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刘立慧在法庭上展开了充分的辩护,其工作的细致也得到了承办法官的认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最终还是判决指控罪名成立。 刘立慧感慨地表示,结果虽然遗憾,但该案中透露出的一些现象更令人忧心。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基层普遍存在设定考核指标的现象,未能真正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从而存在未能践行“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这一庄严承诺的现象。还有一点令人担心的是,没有立法法根据的省的纪要其实架空了刑法,法院真正依据的不是刑法,而是该省的纪要。这有违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从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感悟、提炼法学问题,展开法学思考,是刘立慧的学者本色,但在法律实务中,他虽然保持着学者气,却并没有“学究气”“书呆子气”。 刘立慧说,我虽然投入不少时间和精力思考法学问题,特别是犯罪论的问题,但是,代理具体案件的时候,会明确要求自己从事实和证据出发,辩护词及有关材料的表述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要求自己,或者有明确的法律根据或者有该案事实上的根据,而不会从理论出发。比如,在辩护词的写作中,或者避免犯罪论的争议,或者根据案情、法官的知识背景来确定使用哪种犯罪论体系。他说,“这是学者与律师的根本差异,学者需要维护自己提倡的理论体系的逻辑一致性,不能动辄改弦更张;而律师需要尽最大努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根据案情的不同,选择最有利的法条、最有利的理论、最有利的类案,在不同的案件里使用不同的理论,反而是很正常的事情。” 受人之托,当忠人之事 在律师素养提升的道路上,对刘立慧影响最大的一句话是“受人之托,当忠人之事。”他也一直用这句话来要求自己。 他说,当事人及其家属选择律师,自然是基于信任,作为律师就应该努力,以对得起这份信任。一旦接受委托,就必须全力以赴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律师法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在刘立慧眼中,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应当是务实地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赢得委托人认可的律师。务实,是从中国刑法、司法实务等的实际出发,而非单纯从中国刑法出发,更不是从理论出发。 在他看来,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能力和素养。 首先,熟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部法律是刑事实务的大本大源,需要熟悉。至少做到需要的时候可以很快检索到自己需要的内容。 其次,熟悉案情并认真准备各种材料尤其是庭审材料。庭审是庭前准备的成果展示,而非成果的生成过程。(1)熟悉案情。充分会见、必要的调查都是熟悉案情的途径。如果有案发现场的话,应去案发现场对情况进行核实。之前他代理过的一起故意伤害案,正是因为从案发现场拍摄的照片中抓住了一个关键细节,即晚上11点多时的案发现场极其昏暗,进而提出了过失致人重伤的辩护意见。最终,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过失致人重伤罪,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带着问题阅读案卷。对他而言,就是以形式违法、实质违法、刑事责任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指引,认真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具体而言,就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为目标来阅卷并提取案卷材料。(3)开庭之前准备好开庭需要的各种材料。庭审一般都会出现一些变化,不过,在之前准备的基础上微调即可。 最后,撰写高质量辩护词及各种材料的能力。办案过程中,尽管会与司法人员口头沟通,但更多的是借助文字来沟通。这就要求律师具备撰写高质量辩护词及各种材料的能力。 除此之外,像与委托人沟通的能力、可视化书面表达能力等,也都是律师非常重要的能力。 谈及未来人生和事业规划,刘立慧的回答简短、朴实。他说,希望每年代理六个左右的刑事案件,把每个案子做精做细,争取都做出效果来。其他时间继续完善形式违法、实质违法、责任三阶层犯罪论,将其进一步细化和深化。再者,就是留出时间陪陪家人、孩子。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刑辩事业中坚持对相冾互适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犯罪论的探索,是他心中所追寻的“诗和远方”。而在他的面前,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正如浩瀚的苍穹,壮阔高远,无限美好。 【拓展阅读】 犯罪论体系:刑法学皇冠上的明珠 有观点认为,犯罪论体系是认定犯罪的一套识别系统或检验程序。自其诞生以来,吸引了一代又一代的刑法学人投入毕生精力前赴后继地去钻研。因此,有人说,犯罪论体系是刑法学这顶皇冠上的明珠。 世界上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以德国为代表的三(二)阶层犯罪论体系,以英、美为代表的双阶层犯罪论体系和以前苏联为代表的四要件体系。刘立慧于2001年开始学习犯罪论四要件理论,一个突出的感受是有很多疑惑该理论解答不了。2003年,他接触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随即被该体系论理的透彻性、深刻性折服,只是他发现,该理论体系也有些“水土不服”,即无法充分与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相洽互适。他由此认为:中国需要与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相洽互适,乃至与中国社会生活相洽互适的犯罪论。之后,他便开始了对新犯罪论体系的自觉探索。 基于中国刑法,刘立慧在《新犯罪论纲要》一书中提出了否定性、危害性、责任性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后考虑到与既有学术系统的相容性,修改为形式违法、实质违法、刑事责任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该体系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对其具有形式违法、实质违法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刑法评价。该体系坚持行为违法、行为人责任原则,形式违法、实质违法是对行为的刑法评价,责任是对行为人的评价。行为人就具有形式违法、实质违法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时,行为人才成立犯罪。 他表示,就区分形式违法、实质违法的合理性,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克劳斯·罗克辛教授的观点可以佐证,即“形式的违法性,不允许提高等级,也不允许在数量上进行区分。一个一万马克的盗窃,在形式意义上并不比一个10马克的盗窃有更大的违法性,因为在这两个案件中都同样违反了第242条。同样,谋杀罪的形式违法性,作为一种对禁止性规范的违反,与盗窃罪的违法性并没有什么不同。相反,一个盗窃一万马克的实质性不法,超过一种偷窃10马克的实质性不法的1000倍。同样,就像一个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大地超过一个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且,与之相比属于完全不同的性质一样。” 和诸多提出犯罪论方案的学者一样,刘立慧也认为,形式违法、实质违法、责任三阶层犯罪论或许是当前最相冾互适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犯罪论方案。同时他也表示,“当然,我更多的是为学界提供了一个新选项,至于能在多大程度上被学界接受,那不是我个人的意志所能左右的,我能做的,就是继续思考,将该理论进一步细化,并与实务相结合。”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