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所关注的一案七审,全国罕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被申请全体回避一案,后该案又再次经商丘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耿鑫、润生公司的回避申请。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省、市人大代表的联名关注,后该案受到了河南省高院胡道才院长和商丘市中院陈殿福院长的高度重视。商丘中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此案现已审理终结。但是在将该案件犯罪线索移交给商丘市睢阳公安分局进行调查时,再次遭遇“滑铁卢”,案件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再审审理查明,陈华、王玉芬要求耿鑫偿还2769万元借款及利息,要求润生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均不予支持。二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本院(2018)豫14民终5096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并且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因属地管理原则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公安分局出具了司法建议书:发现蔡仲举、陈华、蔡仲运、张素玲、王玉芬等人有可能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可能存在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涉 嫌虚假诉讼罪及涉 嫌非法经营罪。并将该案件犯罪线索移交给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公安分局进行调查。 在2020年6月15日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给受害人耿鑫出具了受案登记表,后经商丘睢阳公安分局承办民警沈华队长、陈志立副队长通过对该案件事实深入细致调查,结合从山东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刑侦大队调取的该案件详细侦查案卷,及商丘中院移交的违法犯罪线索,发现此案确实涉 嫌虚假诉讼等犯罪事实,于是上报睢阳分局相关领导。 此案于2020年7月3日下午三点经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分管刑侦和经侦的潘杰副局长、分管法制的靳峰副局长、案件侦办大队高凯队长、法制室主任郭铭、承办民警沈华队长等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一致同意决定以虚假诉讼罪、非法经营罪给予立案。并且由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大队长高凯签字,睢阳公安分局法制室郭铭主任签字及商丘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睢阳区公安局局长贾洪亮共同签字,同意立案。并按正常流成给商丘市局相关领导作正常批字流成。本应在7月20号签字立案手续全部办好。 但是在2020年7月19日承办民警沈华队长给耿鑫来电话,说让去拿不予立案通知书,耿鑫感到一头雾水、天崩地陷,铁的犯罪事实,一定能立案,怎么来个不予立案!难道市局无视市中院移交的违法犯罪线索,无视山东公安移送的违法犯罪证据于不顾。无视公安机关相关领导签字于不顾,于承办民警调查的犯罪事实于不顾。简单的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蔡仲举等人有虚假诉讼犯罪事实发生”决定给予不予立案。 这起典型的一案七审、天下罕见案例,历经一波七折、耗时六年之久,终于尘埃落地,真相大白。使原本拥有员工200多人,营业额达6亿多元的民营企业历经错误查封、冻结、执行六年之久直接损失高达2亿多元,间接损失无法估算,并且以企业濒临倒闭、员工流离失所,民营企业家妻离子散、家破人亡、锒铛入狱为沉痛代价。但是在商丘市公安局又再次出现了扑朔迷离的现象,令人费解,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经历了什么,是谁又在一味充当蔡仲举黑恶势力集团实施套路贷虚假诉讼的保护伞,不言而喻。不得不令人痛心疾首,完全丧失了对商丘市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在如今党中央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从严治警的方针政策下,竟还有完全枉顾法律规定和意见,完全无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违法犯罪司法建议书和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机关移送的违法犯罪证据,更无视侦办民警调查取得的铁的犯罪事实。轻描淡写的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事实的发生”为由不予立案,完全违背了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任由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子逍遥法外,到底有哪些官员一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使如此简单明了的案子一波七折,先是法院一案七审,后是商丘市公安局无视商丘市中级法院移交的违法犯罪线索和山东菏泽公安移送犯罪证据于不顾,于侦办民警调查取得的犯罪事实于不顾。罔顾事实、滥用职权、渎职办案、无法无天、顶风作案、不作为。中间到底有谁在一味充当该团伙实施犯罪的保护伞,中间到底有多少鲜为人知的迷雾。 本网将继续关注和报道。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