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是《民法典》中提出对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要求。2021年12月18日,在一场主题为“《民法典》背景下树立优良家风”的研讨会中,法学专家和法律人士对树立优良家风的意义和路径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第1043条 【婚姻家庭道德规范】规定,与以往《婚姻法》相比有了更多新意,该条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结合案例,根据《民法典》“优良家风”条款以“家庭美好道德”做立法根基和方向指引展开讨论,尊重了案件的基本事实,被告李某峰与原告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某峰查出肺癌,并被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李某某在被告李某峰患重病就医时未履行夫妻间的互相照顾义务,还提起离婚诉讼,拒绝支付医疗等扶养费,未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2014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时隔7年,李某某提起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分割被告名下所持有的股权收益及共同财产。对此类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优良家风的裁判效力彰显尤为重要。本案例中,李某峰多年来在兄弟及亲人的帮助下,一直顽强的同疾病斗争,维生至今。 针对本案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晓丽律师认为,在民法领域一要贯彻法治,二要贯彻德治。在婚姻家庭领域,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要特别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强调法治和德治的结合,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作为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的专编,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夫妻互敬、孝老爱亲、家庭和睦的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第1059条还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涉及财产的处理上,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高晓丽律师指出,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指夫妻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对保障夫妻正常生活,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丹龙博士认为,优良家风条款是婚姻家庭的倡导性条款,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转化为对家庭关系当事人的特定身份行为的评价和保障性条款,并具备校正和制裁功能。只有在此意义上才能发挥条款的规范效力。本案做为比较典型的案例,女方在离婚多年后又起诉前夫要求分割财产,男方在答辩时则提出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他被查出肺癌中晚期后,医院多次下达病危通知,但妻子却在此时提起离婚诉讼,而且还拒绝支付扶养费,也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对于类似这样的案例,司法裁判应巩固“婚姻家庭共同体”理念,对于夫妻间相互忠诚、关爱的优良家风应具体化为法律制度的义务性规则,对于具体制度涵盖范围的不足,如“禁止遗弃”条款、“夫妻互负抚养义务”条款,应以家风条款具体化民法“公平原则”在夫妻财产分配的方案适用中予以体现。 李丹龙博士建议,优良家风条款和家庭美德是中国传统文化对理性秩序的较优模式选择。但倡导性条款并非单纯说教。在司法实务中,应将优良家风条款具体化为对法律上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利益的分担,可呈现和证明“优良家风”条款的裁判效力。只有在个案中让司法裁判体现优良家风条款对于家庭美好道德的守护,才能真正的实现在法律制度的教育和引导下,培育、培养良好的家风、家教。才能把握家庭家教家风在推进基层德治、自治、法治及传承家国同构理念中的重要价值,推进基层社会制度文化、理论、价值与实践的合力。 我们将继续关注此案件的进一步推进情况,持续加大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宣传报道。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