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才能乐业,宅基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也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国家启动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大力促进美丽乡村和农村宜居环境建设。但农村宅基地的矛盾纠纷不断,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农业农村部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宅基地管理的部门职责和属地责任,明确和重申宅基地管理相关制度,制定宅基地适度放活的相关政策,让农民受益。
图解:村民戴金章所指红框处为其合法宅基地,被同村村民戴春福非法侵占20多年,强势霸道的戴春福于2011年5月1日违章搭盖铁棚房至今。 近日,媒体接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陈巷镇上花村67岁村民戴金章的反映:“其于1996年申请并于1997年依法取得了0.3亩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宅基地被同村村民戴春福非法侵占20多年。2011年五一节期间,戴春福强行在该宅基地上搭建铁棚至今。20多年来村民戴金章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长泰区、陈巷镇、上花村等有关部门反映了上百次,请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责令戴春福归还非法侵占的宅基地,但至今未得到解决。” 一、村民戴金章提供的事实和证据
图解:村民戴金章缴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票据及1997年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戴金章于1996年申请建房用地并于1997年获得审批,依法取得村统一规划建房用地0.3亩,同时批准的村民有十多户,当时村里让各持证户抓紧建房,戴金章就购买了部分建材准备兴建。1997年10月,时任村支委的薛某武带了一帮人,强行把戴金章的建材搬走,当时戴金章找村主要领导薛某发理论,薛说,过一段时间就可让戴金章建房,并无其他讲法和异议。2011年五一节期间,强势霸道的戴春福竟强行在戴金章的宅基地上搭建铁棚,弱势穷苦的戴金章找村干部评理,村干部借口会调查研究、会向上汇报、会合理解决,但久拖未果,戴金章合法的宅基地被戴春福非法侵占20多年。戴金章及其家人质疑历届上花村个别村干部充当保护伞,致使戴金章有冤难伸,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2017年后,戴金章上访福建省长泰县政 府后转陈巷镇政 府受理,陈巷镇政 府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见上图),戴金章表示有异议并举证如下: 戴金章批建的宅基地是农村联产承包时期,上花村于1996年征地调整,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房用地,此宅基地原是第九组村民薛某元的承包田,强势霸道的戴春福在没有交款和办理建房手续时就强行侵占,当时村民薛某元有到场阻拦,为何20年后,说成是戴春福的耕作地。 戴金章80多岁老母亲的暂住房是1985年活盘水库清理渠道时向管理所购买的地皮(当时本村有多户交款),后来建成现状。1997年国土部门批给戴金章的宅基地正好是暂住房后面,如主厝建成后就是自己的门口,戴春福无证抢建时,车辆已可通行,与暂住房没有关系。 戴春福1999年将福建省长泰县国土局告上法院,要求取消戴金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戴金章作为该地块的批建手续持证者,法院没有通知戴金章参加庭审,至今也未收到法院、自然资源部门的任何相关文件。对此,陈巷镇往届政 府已做调查取证,最后核实,没有什么所谓取消戴金章的建房使用证。 答复书中提出,建议另寻建设用地,有关部门将提供方便,戴金章是同意的。但上花村村干部一直忽悠,戴金章已经上当受骗3次了。早在10多年前村干部就讲,让戴金章的宅基地换到村部前面的规划建房用地(原菜市场),戴金章同意,结果没给。另外2次是薛某武任村主干时,叫戴金章换到批建地旁边,戴金章也同意。结果又没落实,最后不了了之。 二、村民戴金章的诉求 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重要财产,对每家每户都非常重要,再加上宅基地继承、互换、赠与、转让等活动不断增多,左邻右舍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以及村民与集体之间,关于宅基地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在新的土地法规定中,明确提出将由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纠纷仲裁管理的重要职责,这将改变以往宅基地纠纷解决难的问题。 戴金章与戴春福宅基地纠纷已历时20多年,此宅基地被戴春福非法侵占也达20多年。媒体去了解核实情况时,67岁弱势穷苦的戴金章看上去已老态龙钟,戴金章及其家属都愁容满面,从他们那颓丧的心情能体会出他们生活很艰难、不幸福。媒体和戴金章及其家属现恳请得到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关切,依法依规调查落实戴金章与戴春福宅基地的纠纷,如查实确属戴金章合法合规的宅基地,应责令戴春福立即拆除其铁皮搭盖的违章建筑并将宅基地返还给戴金章,以维护戴金章的合法权益。媒体将持续关注并跟踪报道。 来源链接:http://www.asdpw.com/n9105.shtml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