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小红书”商标侵权案件审理结果,原告小红书科技有限公司发现,一家名为“小红书奈斯造型”的理发店未经授权使用“小红书”字样作为店铺名称,并擅自在店铺招牌、店内“入店防疫场所码”及收费码等多处使用含有“小红书”字样的侵权标识。经法院审理,不仅判决支持小红书公司的诉讼请求,还认定“小红书”商标为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保护。
小红书公司享有涉案“小红书”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小红书认为,在美发行业,大量商家与消费者都通过“小红书”平台提供服务,推广、介绍、分享服务,“小红书”已经成为商家提供美发服务和消费者选择美发服务的重要平台,在美发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小红书奈斯造型”理发店在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中的显著位置使用“小红书”字样,不正当地利用小红书商标所具有的强大市场商誉和影响力,从而达到其吸引消费者关注和消费的目的,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致使小红书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已实际侵害了小红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小红书公司将该理发店诉至法院,以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主张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致歉以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小红书”App自2013年12月上线以来,经过300余次迭代更新,获得广大用户的认可和喜爱,“小红书”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为公众所熟知。法院因此认定“小红书”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为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保护。 法院认为,“小红书奈斯造型”理发店的行为是对“小红书”驰名商标的模仿,侵害了小红书的商标权,借用“小红书”商标的知名度,误导公众将该理发店与小红书联系起来。同时,该理发店经营者未经许可,不正当地将“小红书”驰名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并进行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该企业字号与小红书驰名商标有相当程度的特定联系,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小红书奈斯造型”理发店败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小红书”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小红书奈斯造型”字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小红书”文字的企业名称;赔偿小红书公司的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