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有效防治农村地区刑事犯罪的思考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张璇供稿)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一些农村地区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经梳理后发现,农村地区的刑事犯罪主要涉及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犯罪,具体罪名中又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等几大类犯罪案件占比较大,且犯罪暴力化、群体化倾向逐渐突出,严重威胁农村地区发展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结合检察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农村地区相关犯罪之所以发案率高,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农村基层整体法律意识淡薄,部分群众在遇到问题时,不会甚至不知道能够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二是基层治理缺乏规范性,治理方式还固化于静态的“人情社会”环境下来调解矛盾,且干预的手段陈旧、单一;三是依旧偏重于“事后救济”的治理方式,忽视“事前预防”,往往是出现问题才想办法去解决,治理缺乏主动性;四是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笔者发现上述相关案件,大多都是由极小的矛盾引起,如地界纠纷、邻里关系等民事矛盾,且这些矛盾纠纷由来已久,有些甚至是经过村、镇相关职能部门调解处理过的,但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亦或是在已经调处的矛盾上又产生了新的矛盾,一些群众没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因此在调处过程中容不得半点妥协或者退让,落后的经济发展,使得改变人们的观念、提升人们法律意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有效防治农村地区相关刑事犯罪,首先必须完善基层治理机制,要做好农村基层治理工作必须要搭好框架,建立良好的社会治理体制,治理工作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作为检察机关来说,针对农村基层治理工作我们应深度参与,但仍需要与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双方配合协调,保证各部门都能做到各司其职,通过认真履职才能达到“共赢”局面。同时,检察机关深度参与基层治理存在现实“瓶颈”。对比公安、法院的机构设置,检察机关在基层并未设立派出机关或机构,因此对基层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弊端可能没有非常深入的接触或了解,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虽然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其缺乏强制性的约束力,因此一些部门和人员在配合过程中并不积极,甚至有敷衍、应付的情绪,使得我们的工作常常处于被动状态,加之检察机关职能的丰富和变化,对工作人员的数量、才能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对于偏远地区的基层检察机关来说,不论是人员数量还是专业素养都仍有一定差距。 做好农村地区刑事犯罪的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但不行跬步无以致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共同发力,久久为功: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法治观念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坚信终会“人人懂法,人人敬法,人人自觉守法”;二是建议检察系统在机构设置上可以推陈出新,特别是在人员编制、机构分工上多向基层县院倾斜,缓解“倒金字塔”式的人员机构设置对基层检察工作的掣肘;三是紧密加强与基层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主动去搭建“合作”的桥梁,特别是要多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检察工作的支持与信任,努力打开检察履职的良好环境。 同时,农村地区刑事犯罪防治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首先,应当加强基层治理,提高农村地区的社会管理水平,加强对社会风气的引导和规范,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其次,应当增加公共安全投入,完善农村地区的公共安全设施和基础设施,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此外,应当加强农村地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创造更多的就业和发展机会,为农民提供更多机会和福利,减少犯罪的诱因。最后,应当加强执法力量和司法保障,建立健全的刑事司法体系,严格执法,保障公正司法,打击和惩治犯罪行为。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防治农村地区的刑事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