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国之重器;良法,善治之源。”行政复议,作为连接政府与民众、化解“民告官”争议的桥梁,其重要性在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愈发凸显。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在推动国家依法治国、加速构建法治政府的道路上,无疑迈出了坚实而具体的一步。与之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至今,部分内容已经不再适应实践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近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的杨在明、尹利兵、杨念平、黄晓丽等一众律师,凭借深厚的行政法领域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和实践价值的立法修改建议,并提交至相关立法部门,为《实施条例》的优化升级贡献专业智慧。 于细微处见真章,针对《实施条例》第三条,在明律师敏锐地指出,现有条款对行政复议机构在转送复议申请、办理行政赔偿等关键事项中的职责规定尚需进一步明确。为此,提议增加对《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的精准引用,以明确行政复议机构在各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操作规范。这一建议旨在确保行政复议工作从初始环节便能精准、高效地推进,避免因职责不清导致的工作延误或失误。 着眼于当事人权益保障的关键节点,在明律师对原《实施条例》中的第十五条提出了优化建议。在实践办案过程中,时间对于权益受损的当事人而言至关重要。因此优化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式,并补充完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具体情形认定。这一建议旨在确保每一位合法权益受损的当事人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每一个角落。 在程序优化方面,在明律师还将目光聚焦于《实施条例》中有关行政复议中止的条款。现有条款内容繁琐且存在重复,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整体效率。为此,建议删繁就简,剔除重复内容,保留并细化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中止规定。这一建议旨在简化行政复议程序,提升工作效率,为行政复议制度注入新的活力,使其在法治建设的舞台上更加高效、精准地发挥职能作用。 “法者,治之端也。”在明律所作为行政法领域的专业机构,对立法原则的深刻内涵、法律落地执行过程中的痛点难点等实践问题有着独到的见解。在本次修订中,在明律所的一众律师着重指出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需充分考量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多样与多变态势,强化行政复议机构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同联动与紧密配合,建立更加高效、顺畅的沟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以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此外,在明律师建议大力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在阳光下运行。通过严格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和失误,以切实维护行政复议工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律师,是公平正义的守望者。”在明律师不仅积极参与《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还在多个领域积极发声、建言献策。 今年年初,在明律所围绕“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制度下的土地承包权问题积极贡献智慧;6月,在《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的热潮中,6位在明律师凭借对市场监管与信用修复领域的深刻理解,积极投身其中,踊跃提出宝贵意见;8月,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重要时刻,多名在明律师再度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发声。从不同角度深入剖析草案条款,为完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平衡公共秩序维护与公民权利保障建言献策,展现了在明律师作为法治建设者的坚定责任与无私担当……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明律所的多位律师表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坚实保障,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有效施行。未来,在明律所将继续密切关注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进程,以专业智慧为笔,以责任担当为墨,持续为立法机关提供富有建设性的建议与意见,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附:以下为在明律所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立法修改意见
参与立法修改意见的诸位律师(排名不分前后)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