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是两个不同的司法概念,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明显不同是经济纠纷受民法调整,经济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两者之间不会转化的。 201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出台,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避免冤错案发生。 对这个问题社会反响是比较强烈的。因为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地方把正常的经济纠纷当做经济犯罪来处理,甚至导致发生冤错案件。最近发生在广西北海市一个企业股东内部的经济纠纷,经北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大队长滕向阳插手之后,就将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人为地办成了刑事案件,使北海市万国都有限公司(凯旋维也纳大酒店)原董事长沈国汉被关押两年多时间,由于事实与证据问题,开了多次庭审前会议,至今仍未审理结案。 一、北海市凯旋国际商务大酒店原董事长沈国汉被捕经过 2003年10月,北海市万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都公司)沈国汉董事长在北部湾中路58号,也是北海市最繁华的地段,通过拍卖竞标取得楠楠大楼的资产所有权。该楼房原本是一个建筑面积有60000多平米的烂尾楼,北海市政府为了盘活资产,彻底化解各方矛盾,决定公开拍卖。 沈国汉中标后,投资4000多万元人民币买下,又彻底地对整栋大厦进行装修装潢,成为餐饮宾馆、休闲娱乐、超市购物、商务办公为一体的商贸大厦,并将大厦打造取名为北海市凯旋国际商务大酒店,成为北海市的标志性建筑之一。 2009年10月,由于沈国汉对该酒店的装修融资举债,他与香港恒超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投资凯旋国际大酒店的合同书,成为合资性质的股份制企业,沈国汉占股49%,王锡廷占股15%,香港恒超公司占股36%,由王锡廷任董事长兼法人代表。 王锡廷出生于广东揭阳,后移居香港,以前就和沈国汉熟悉。合作后由于经营思路不同,股东之间发生矛盾,2015年8月,沈国汉和王锡廷在凯旋大厦26楼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王锡廷以发生打架事件的理由报警,随即又发生了王锡廷举报沈国汉挪用资金700万元。 在本案中王锡廷既是报案人又是当事人,北海市公安局指定经侦支队大队长滕向阳接手主办该案件。2016年11月22日,沈国汉被跨省抓捕后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12月24日报捕。北海市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沈国汉被取保候审。然而,北海市公安局并没有对沈国汉执行取保,而是把沈国汉带进一套简陋的租住房内监视居住,由协警配合公安人员三班制轮流值班看管。不准与外界接触,不准与家人通话。 2017年1月20日,北海市公安局没有提供新证据再次对沈国汉报捕。北海市检察院未经集体研究讨论便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沈国汉于2017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 二、北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有关干警为何对沈国汉紧抓不放? 此案在公安机关经历三次审查起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在羁押期限全部届满情况下,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9月29日,对沈国汉第二次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但在办理完取保候审手续拿到释放证后,沈国汉还没走出看守所大门随即又被北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带去谈话,于当日以涉嫌伪造发票罪又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也是当日才立案,沈国汉又被羁押。 三、办案人员与另一方当事人相互勾结违法取证 2017年4月27日晚上20时许,案件承办人滕向阳身穿便装,独自一人到北海市凯旋维也纳国际大厦26层王锡廷家私自会见当事人,约一个小时后离开时黑色手提包鼓鼓的(有监控录像为证)手提包里装的是什么?对此,沈国汉的家人和律师向北海市公安局纪检举报,并申请滕向阳回避此案。 他们得到的答复是不同意滕向阳回避,后来以经侦支队的名义回复北海市检察院:滕向阳没有违法,是去取证的。在此,请领导和懂法人士予以指正:公安办案人员在非工作时间独自一人到当事人家去取证合法吗?他所获取的证据具备法律效力吗?况且,滕向阳此的解释是告诉王锡廷第二天要按正常程序将材料送交公安局经侦支队。那么,有这必要吗? 公安部三令五申“严禁办案民警私下接触当事人”,而北海公安局主要办案民警滕向阳私下与案件当事人接触,无视公安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至今无人过问,假如执法人员都照此效仿下来,怎能确保政令畅通?! 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沈国汉被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以三个罪名提起公诉,海城区法院于3月20日立案,并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退回海城区检察院补充侦查。 时至今日,沈国汉被关押二年多期间有四次退回补充侦查、七次延长审理期限。 四、纠纷性质显而易见,案件界定一波三折 依法治国任重道远,其实北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也明知办理沈国汉的案件存在疑问,但是他们还一定要设法甚至违法取证致罪予其,其实罪与非罪泾渭分明!但在北海市公安局滕向阳等办案人员的眼里,这个案件就是一个面团,想怎么捏就怎么捏!该局经侦支队某副支队长居然傲慢地说,说它是经济纠纷就是纠纷,说它是经济犯罪就是犯罪!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英国哲学家培根说: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是污染了泉源。司法公正、规范、严明,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促进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基础。提高执法能力,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也是人民群众反响最强烈的话题。 物以秤为准,国以法而立。国家法律是保障国民合法生存的“公平秤”、“保护神”。依法执法、秉公执法,是对广大司法工作者的基本要求。习近平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2018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严禁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禁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要全面清理、完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凡是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条款,要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强调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11月6日,最高检发声:要敢于监督涉经济犯罪案,不该封财产一律不封。 有鉴于此,广西北海市的有关司法人员是否应该进行反思,在办案执法过程中,有无滥用职权执法等问题?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环境,北海市的司法人员有没有贯彻落实最高院、最高检的会议精神?广大的司法工作者必须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约束监督,才能顺应推动法制进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郑毅 王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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