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为刘春梅律师代理真实案例,文章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基本案情: 小刘和小张于2016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刘委托小张在港股市场炒作的资金(实际上为小刘借用小张的账户炒股),因为股票不能办理过户的问题,故由小张在进行抛股清算并扣除相应手续费后,悉数归小刘所有。然而直到2018年,小张一直未履行上述协议,期间小刘为了避免股价下跌给自己带来损失,继续借用该账户对股票进行操作,而该账户内的股票市值在小刘的操作下已逾几百万元。 小张见股票形势大好,不愿再履行协议,小刘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刘春梅律师(liu-lawyer.cn)作为小刘的代理律师参加了诉讼的审理。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该账户中的资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该股票在抛股清算并扣除相应手续费后应悉数归小刘所有,故法院最终判决小张应支付小刘该股票相应市值的价款。 三、律师分析: 本案的特别之处不仅在于当事人所意图分割的是股票这一无形资产,并且还是港股,在分割时会涉及到汇率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涉案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该股票账户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立,投入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股票账户内的资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涉港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我们接下来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分割的问题。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且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已经明确对港股的归属作出了约定,故小刘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要求小张予以配合。但鉴于本案中小张明确表示不予配合抛股清算,故小刘可以要求小张将股票按照市值折算为人民币后进行返还,在进行折算时当事人可以银行汇率为基础对折算时的汇率进行约定。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