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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征信修复业务属性及百姓痛点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适用性

来源:it资讯网 作者:l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2-20 20:41

  本文作者:李强 北京立本美好信用有限公司 征信修复咨询专家 P2P善后服务咨询专家

  央行官网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公众和征信相关从业企业和专家征求意见。《办法》将对征信修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有一刀切地禁止第三方机构从事征信修复的可能性,作为长期从事征信修复业务并推动我国征信修复市场化发展的重要企业,北京立本美好信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本信用)将结合自身经验和专业观点,向《办法》的制定部门提出修改建议。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对征信修复/信用修复的新规

  《办法》共7章45条,从信用信息定义、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办法》规范了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目的,不得滥用;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信用评级、反欺诈服务、信用修复等不同种类征信业务时,应当遵循相应的业务规则。其中与征信修复/信用修复或者征信异议申诉相关的内容如下:

  第四十四条 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征信机构不得提供以下征信服务和产品:

  (一)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

  (二)使用对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借用zf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市场推广;

  (三)以胁迫、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

  (四)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五)其他影响征信业务客观公正性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结合《征信业条例》(简称:《条例》)对“征信业务”以及《征信业务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信息”的定义,目前市场上相关的征信修复机构、信用修复机构、征信异议申诉机构所提供的“类征信服务”或“征信功能服务”基本都被纳入了信用信息和征信功能业务的范畴,也意味着这些公司要继续合法合规开展征信业务,应持有个人征信牌照。

  立本信用认为,目前征信修复从业机构都没有个人征信牌照,根据过往及当前的征信业管理办法,没有认为征信修复机构符合申请个人征信牌照的资格。如果《办法》实施,征信修复市场将极有可能被取缔。

  《办法》与《条例》的矛盾之处与征信修复的业务属性

  (一)《办法》与《条例》的矛盾之处

  征信修复又叫征信异议申诉,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的相关条款,征信异议申诉可本人办理,亦可委托他人代办。立本信用认为:如果《办法》得以实施,那意味着被作为委托人的个体也需要获得个人征信业务牌照,而个人是无法申请征信业务牌照的,这是《办法》与《条例》的矛盾之处,为此,意味着需要废除之前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征信异议申诉的业务规程。

  在2013年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步,征信管理部门发布了与《条例》相配套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指明:

  一、异议申请的方式和要求

  根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银征信中心〔2013〕97号文)规定: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一)本人提出异议申请

  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委托他人提出异议申请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二)征信修复的业务属性界定

  当前的征信修复机构依据的《条例》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中“委托他人提出异议申请”的许可开展业务的,因此立本信用认为征信修复业务属性为“一般性代办服务”,是申诉材料申报和沟通的代办业务的中介公司,与代办工商注册、代理报税相同,即使说的更有技术含量点也最多与代人诉讼的律师接近。

  征信修复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利用专业技能协助客户对个人征信报告中存在的不实、不准确的信息进行异议处理、代表客户与信贷机构或监管机构沟通争取利益、对清理重组债务信息提出建议等。

  何为征信修复机构的“专业技能”?因为征信不良的产生原因有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征,对于老百姓而言,与征信管理部门、信贷机构打交道都处于弱势,不仅是地位的弱势,也是金融专业知识的弱势。而征信修复机构从业者,大多都是对金融、信贷、征信较为了解的一群人,由他们来代办征信异议申诉,能高效地获得正确的结果,从而保证个人的合法利益,否则个人征信体系的惩戒意义会远大于救赎的意义,有失公平与正义。

  面对征信不良的巨大影响,百姓艰难申诉的憋屈与监管机构的坐而论道

  政策制定者不但要问政于民,也应该深入基层调查。让我们来看一些真实的、饱含艰辛和血泪的案例吧!或许,信贷机构、监管者和政策制定者才能知道真正的征信修复在干什么!

  以下是北京立本美好信用有限公司的征信修复业务极具代表性的案例:

  客户1:某小型企业主

  征信不良问题描述:在新疆某农信社的一笔经营贷出现连续10个月的逾期,征信报告显示不良记录为1234567777

  产生征信不良记录的原因:客户是当地小有名气的企业主,某信用社行长说可以为该客户贷款200万,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变相要求该客户为他一个朋友担保20万的贷款,后该笔贷款没有按担保办理而是直接办成了该客户名下贷款并直接从柜台转给了行长的朋友。后该行长的朋友没钱还款跑路导致该客户征信逾期且客户自己偿还了20万贷款至今无法追回。该行长也没有给该客户办下来贷款。

  客户遇到的困境:相当于被骗了20万无法追回、征信出现严重问题无法贷款,企业的其他贷款到期后都无法续贷、企业现金流断 裂、经营陷入困境;客户要结婚买房,也无法贷款,个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客户在找到立本信用之前所做的努力:客户与该信用社的行长及上级沟通了至少有半年时间,信用社推三阻四,什么效果都没有;客户联系了当地的征信中心,征信中心认为征信不良记录是发生行上报,无权修改并且没有给出任何有效的建议;客户向当地银监部门投诉,也未达到解决。总体上,客户自己折腾了约9个月,疲惫不堪,对金融机构彻底失去信心,走投无路找到了立本信用。

  立本信用的征信修复工作的付出:既然客户把常规的征信异议申诉方法都用尽了没有效果,立本信用就反其道而行之:1)协助客户在当地警方以诈骗立案   2)在国务院政务平台投诉  3)在新疆自治区、自治州zf等投诉  4)与新疆征信中心严厉沟通其不维护客户征信权益  5)穷尽办法找到该信用社总社的最高行长以及该信用社的最大股东沟通等等。打了至少200个电话,历经约60天才得以消除征信不良记录、删除了贷款记录。但是被骗的20万至今还没有收回来。客户征信再次清白、经营和生活恢复正常、喜极而泣!

  整个过程中征信中心的起到的作用:讲解一些征信的基本知识。

  让我们所有人反思:看到上述,如果没有立本信用这样的第三方征信修复机构,这种冤假错案仅靠《条例》或即将实施的《办法》就能解决吗?或者仅仅靠《办法》中所说的申诉、投诉、起诉就能解决吗?这算不算是一次漫长的饱含艰辛和血泪的上访行为?那信息主体真的需要以上访的姿态和能量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此看来,立本信用这种代办征信修复服务是否属于一种市场行为,是否可以以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辛苦服务收取合适的费用?征信修复机构的存在是合理和必要的吗?政策制定者是否应该躬身基层调查访问而非坐而论道?

  客户2:某饭馆小老板

  征信不良问题描述:在P2P机构华夏X财的一笔贷款出现连续8个月的逾期,征信报告显示不良记录为12345677

  产生征信不良记录的原因:华夏X财的地方门店关闭、华夏X财APP无法扣款,客户找不到华夏X财的人无法还款,华夏X财也没用主动联系客户还款,导致征信连续逾期。

  客户遇到的困境:无处还款,高息债务越积越多;征信严重不良,无法获得贷款饭馆开不了业;因此产生家庭矛盾。更有甚者,后来催收公司找到客户要求以数倍于本金的金额还款(注意:是数倍!),中途无数个陌生电话向客户催收,而且每次说的还款金额都不一致,有的还希望还到催收人员的个人账户。立本信用的其它客户就遇到过还到个人账户被骗的,而且也出现过还了多次都无法结清的情况。客户无法认可还款金额、无法认可不修复征信从而陷入恶心循环中。个人生活陷入一地鸡毛!

  客户在找到立本信用之前所做的努力:客户与华夏X财沟通无数次无法得到解决、客户联系了自己所在地的征信中心提交了征信异议申诉华夏X财直接回复无法消除征信逾期记录、客户联系了华夏X财所在地上海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也告知无法消除征信逾期记录。总体上,客户自己折腾了约3个月,疲惫不堪,对金融机构彻底失去信心,走投无路找到了立本信用。

  立本信用的征信修复工作的付出:1)先通过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找到华夏X财有效的联系人(注意:至少打了2天时间才打通该公安局公布的处理华夏X财事务的电话);2)与华夏X财的相关负责人沟通若干次后达成还款额度并承诺是因华夏X财自身问题导致客户征信不良可以修复征信; 3)客户还款后,征信不良记录并没有被删除; 4)多次联系后被华夏X财联系人拉黑且拒接电话  5)立本信用又开始向银监局、征信中心等机构举报,华夏X财安排了新的联系人沟通,但是不承认以前答应的征信修复条件; 6)。。。。中间都是血泪纠缠,不再一一表述了  7)最终历经3.5个月终于消除了征信不良记录。客户自述是救人一命,感恩戴德,并从自家饭馆寄了20斤羊肉感谢立本信用。

  整个过程中征信中心的起到的作用:进行了两次征信异议申诉,但均被华夏X财拒绝修改征信记录。其实,绝大部分征信中心都反复用一句相同的话回复客户,即:征信中心只负责记载和保存征信记录,我们无权修改,请与信贷机构直接联系。

  让我们所有人反思:看到上述,如果没有立本信用这样的第三方征信修复机构,这种冤假错案仅靠《条例》或即将实施的《办法》就能解决吗?或者仅仅靠《办法》中所说的申诉、投诉、起诉就能解决吗?如此看来,立本信用这种代办征信修复服务是否属于一种市场行为,是否可以以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辛苦服务收取合适的费用?P2P清零了,可是还有8000亿元没有收回来,如果最终全部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会有多少人非个人过错而导致征信不良?他们真的靠自己通过征信中心就能消除征信不良记录吗?立本信用认为没有可能,还有上千家P2P机构啊,华夏信财、人人贷、瓴岳、捷越、爱钱进、乐融多源。。。。所以就立即组建了立本P2P善后服务部,为P2P的借款人提供协商还款和征信修复服务,同时也能说服借款人还款达到协助催收的效果。

  客户3:某要买房结婚的公务员

  以上的案例太苦闷了,那我举个轻松点的如同笑话般的案例吧!

  客户小张是云南某市的,要在四大行某行的云南某支行(下面简称贷款行)贷款买房,因客户自己的在农业银行的准贷记卡出现逾期,个人征信报告显示123,被贷款行认定为连三累六无法通过贷款审核。客户及购房中介与该贷款行沟通了至少2个月都无法解决,眼看着购房合同到期面临巨额违约,走投无路找到了立本信用。我们看了征信报告说,这个不用付费给我们,这个不是连三累六,不用修复,因为这个是准贷记卡,征信上的12表示透支60天,3表示投资90天,而准贷记卡本身就允许透支60天,60天后才算逾期。客户又去找贷款行,贷款行坚持认为这个是连三累六。客户没有办法,还是希望我们出面解决。我们分别给准贷记卡农业银行总行打了电话录了音、给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打电话录了音、给该贷款行总行信贷部打电话且录音,然后把这三份录音放给客户的那个贷款行听,即使这样,该贷款行的信贷经理还将信将疑,自己又去自己的省行进行了确认,才发现是自己错了。闹了个大笑话。说是笑话,其实笑中带泪,为啥呢?客户连同我们一起,折腾了两三个月时间啊,付出了多少恐惧、担忧、精力!! 信贷机构作为征信的执法者、执行部门,却不懂法,给百姓造成难以承受的困难。

  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媒体上公布的因征信问题哭闹大战、漫长诉讼的还有很多很多,我们就不用再一一翻开这些苦难的故事了! 其实,从事征信修复工作以来,立本信用最害怕听到一句话,这句话是征信中心和信贷机构经常挂在嘴边的:征信中心只负责记载和保存征信记录,请联系信贷机构沟通,征信不良信息保存期为5年,你可以等5年后自动消除。立本信用深知,这句话没有错,这是征信法律且全球的征信体系大体都是如此,但我们无法接受的是你对所有人不加分辨地都以这句话来应付,因为就有那么一小部分人不用等5年,因为不是他的错误导致不还款的。人生匆匆几十年,有几个5年?我们称之为个人征信的5年金融牢狱!

  因此,立本信用充分利用自身专业技能,严格依照征信法规要求,针对失信主体信用报告中的不真实、不准确或超过留档期限的非恶意的、违约类的失信行为开展异议处理流程,代表失信主体与征信机构进行沟通,争取合法合情合理的权益。立本信用,以合法的信用修复方式,修复合法的违约失信行为。立本信用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征信修复机制,推动中国征信修复法治化;以市场思维和市场方式开创征信修复服务,推动中国征信修复市场化;以发展眼光看待失信主体,贯彻惩戒与救赎,给予失信主体纠错机会;维护失信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征信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征信监管机构对征信修复的核心担忧猜想与可能的解决办法

  自2019年初开始,征信修复、征信洗白成为我国征信领域的热门话题,各种征信修复机构层出不穷,媒体推波助澜,监管部门频频发声,热闹非凡。因此监管部门认为征信修复机构不是正牌的征信机构,不可能消除征信不良记录,有借《办法》规范或取缔征信修复机构的目的。但立本信用认为,监管部门的核心担忧有如下两个方面:

  1、有偿删除征信不良记录产生的收费问题

  简单地讲,客户付钱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用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这就是市场,也是金融市场的创新之举。好比有人去工商局注册一个公司,跑了三个月没办成,找了工商注册的中介3天就办成了。如此,价值是对等的。只要征信修复中介机构在工作过程中的行为是合法的、合规的、价格是相对公允的,那就不会对征信管理体系产生动摇。相反,正是由于征信修复机构的存在,才成为我国征信管理体系中征信异议申诉的有力、有效的补充。假定我国现有的征信异议申诉渠道非常完善、百姓能轻易地像更换身份证那样不费周折,假设所有的信贷机构都能对征信政策理解透彻,那自然就不存在征信不良的冤假错案,那第三方征信修复机构自然就不存在了。因此,是否收费应该是交由市场协商。

  2、作弊删除征信不良记录产生的违法问题

  过去1-2年以来,媒体在疯狂的宣传征信修复都是靠作弊、伪造证据、坑蒙拐骗、缠访闹访等不法行为来获得信贷机构消除征信不良记录。立本信用认为这种情况肯定存在。但是我们要分清楚什么是违法、什么是违规。违法的事情应该由公安查办而非有行政监管部门设立违反市场需求的新规。举个例子,一个律师教唆他人作伪证为犯罪嫌疑人洗脱罪名,这个是犯罪应该交由公安处理,而不是交由律师协会处理。而信贷机构内部人员与外部勾结消除征信不良记录,如同律师与审判长内外勾结给出错误判决,也应该属于刑法管辖,并非有规章制度来管辖。 征信监管部门应以法律手段来解决当前征信修复的不法行为,而非一刀切的取缔或者用个人征信牌照限制征信修复市场发展。

  我们看到:

  《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征信机构对于信息提供者进行审核的义务,以保障采集信用信息的合法、准确和可持续。

  确实,加强征信异议申诉理由、证据的审核,必要时采取法律部门的介入,才可能是最为正确的做法。

  让我们来看看美国的征信修复是怎么管理和执行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美国的征信修复之路与可借鉴之处

  美国信用修复的含义

  信用修复在英文中对应“credit repair”,美国《信用修复机构法》中并没有对信用修复一词进行专门的定义,而是针对受该法监管的信用修复机构(credit repair organization)给出以下定义: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或表明可以提供)服务或咨询,帮助客户改善信用记录、信用历史或评分(Improving any consumer’scredit record,credit history,or credit rating),并由此获取经济回报的机构(不包括能提供免税证明的非营利机构、信贷机构、储蓄机构和信用合作社)。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信用修复不仅限于狭义的修补受损信用(repair prior credit damage)的概念,而是泛指所有改善信用记录、提升信用评分的做法,而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这类服务的机构都要受《信用修复机构法》的监管。

  美国信用修复市场的发展演变

  在《信用修复机构法》出台前,市场上主要以大量小型的、地区性非营利信用咨询机构(Nonprofit Credit Counselors)为主,这类机构注册加入信用协会组织(NFCC/AICCCA等),在消费者遇到债务问题时,帮助消费者制定债务管理计划,并与债权方协商通过降低还款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等方法,解决因无法正常还款导致信用记录受损的问题。市场上一些专业的营利性信用修复机构则刚刚起步,但大都以不正当牟利为目的,欺骗消费者能消除信用报告中的任何不良信息(包括正确的负面信息);或者仅帮助消费者获取免费信用报告或提异议申请,并在服务前收取高额费用,为此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信用修复市场的担忧。(与当前中国的征信修复现状几乎完全一致)

  1996年《信用修复机构法》颁布后,一些全国性的专业的信用修复机构逐步发展成为市场的主流,这些机构大都有专业律师团队,规模较大的有雷克兴顿法律公司(LexingtonLaw)、沃维什公司(Ovation)、信用修复公司(CreditRepair.com)等,已有数十年历史。这些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利用专业技能协助客户对信用报告中存在的不实、不准确的信息进行异议处理、代表客户与信贷机构沟通争取利益、对清理重组债务信息提出建议等。据了解,专业化的信用修复机构已经有1000多家,全国信用服务机构协会(NACSO,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redit Services Organizations)作为信用修复机构的协会组织,对于规范机构经营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美国信用修复机构法

  1996年颁布的《信用修复机构法》(CROA)详细规定了信用修复机构在界定业务范围、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义务等方面的内容。专业的信用修复机构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为客户的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提供专业化的指导与服务,及时修改错误信息;若客户信用报告确实发生不良记录,及时向其发出警示并提供对策,有序引导信用记录的良性发展。《信用修复机构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信用修复机构对消费者信用记录做出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严禁其参与任何欺骗性活动

  美国个人信用修复机构的主要做法

  根据美国《信用修复机构法》(CROA)的解释,信用修复不仅包括对对已发生的信用损害的修补,也泛指以改善信用状况、提高信用评分为目标的一系列措施,信用修复机构则是专注于此的盈利性机构

  在《信用修复机构法》的指引与规范下,美国的专业信用修复机构运作良好,成为个人征信修复的有力补充,可为客户提供高度专业且系统的涵盖个人异议修复、信用记录改善、信用评分提升等内容的个人信用修复服务。以LexingtonLaw(雷克兴顿法律公司)、SkyBlueCredit(天蓝信用公司)、Creditrepair.com(信用修复公司)等大型机构为代表的1000多家专业信用修复机构,充分利用自身专业技能,严格依照法律要求,针对客户信用报告中的不真实、不准确或超过留档期限的负面信息开展异议处理流程,同时代表客户进行沟通,争取相应权益。

  《信用修复机构法》规定:“信用修复机构是帮助消费者修复其信用记录的营利性专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修复机构的欺诈行为应受到限制。”该法主要规定了信用修复机构在活动中禁止实施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严禁信用修复机构做出以下行为。如,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或帮助消费者伪造或篡改信用记录欺骗或者误导债权人;帮助消费者使用新的身份(如使用类似社会保险号的雇主身份号码等)重新注册以创建新的信用历史;在提供服务前收取费用(必须在服务完成后才能收费)等。对于信用修复机构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州检察院提起诉讼(个人或集体),对于违法行为的诉讼时效可从发生时间或发现时间起5年内有效。违反《信用修复机构法》的机构将承担民事责任,赔偿金包括消费者遭受的任何实际损失,或者相当于信用修复机构收取的费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律师费。

  由此可以看出,第三方民间机构可以从事征信修复业务,只是要守法!法律才是所有从业者规范经营的底线!

  立本信用对《办法》中“征信修复”的修改建议

  区分征信机构和征信修复机构

  第四十四条 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是否需要个人征信牌照,要正确区分征信机构和征信修复机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虽然不需要取得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对设立征信机构的要求与上述规定相同。《办法》第44条规定提出的“征信功能服务”概念,扩大了征信机构的范围。立本信用认为,现有的征信修复公司等属于“征信功能服务”范围,但对这些机构应当区别对待,应将其区分为征信机构和征信修复机构。

  虽然持牌经营已经是征信领域的行业共识,但是监管模式的升级和转型,需要兼顾中国征信市场的现状,毕竟目前市场上有一大批数据公司、金融科技公司、征信修复公司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着征信功能服务。若采用“一刀切”或者“急刹车”的方式,容易导致整个行业的动荡。

  从事征信类业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进行备案获取个人征信牌照;对从事征信修复类业务的机构,只需要备案无须申请获取个人征信牌照,备案后可以继续从事现有业务。因此,应按照征信机构、征信修复机构进行划分,分别规定。

  进一步清晰阶段征信业务与征信功能业务

  立本信用认为,本次《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关于持牌的“个人征信机构”所从事征信业务的定义,与“征信功能服务”业务范围之间,尚存在含糊之处。因此建议央行相关部门,要么在《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予以更为详细的定义,要么同时着手对于《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或针对性的解释。

  更为具体地展开,则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究竟何为持牌个人征信机构?或者说,究竟央行颁发的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所管辖的是哪些征信业务?持牌个人征信机构所从事的主体征信业务是否仅仅是以征信报告的形式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还是可以包括带有金融科技内容的征信功能服务?这里还涉及到一个市场上的广泛认知,国内个人征信市场上只会批准和颁发有限几张个人征信牌照。

  对于如果仅仅从事以提供个人征信功能服务的企业,是否与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业务的企业一样,需要获得个人征信机构牌照?如果需要,是否属于同一种牌照,还是会颁发两类不同的牌照?或者对仅仅从事以提供个人征信功能服务的企业采用报备制?目前市场上正在或有能力从事或部分从事这类个人征信功能服务的科技类企业还不在少数。

  进一步,如果对于仅仅提供个人征信功能服务的企业,展业无需个人征信牌照,只需按照《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接受监督管理,那么这个具体的监管工作属于谁来做?是依旧为人民银行及其各地的分支机构?还是人民银行将委托各地方的其他职能部门?因为这背后涉及到又一个认知要点,就是通常是谁发牌照谁负责监管。

  纵观国内市场,未来真正合适向所有金融机构提供基本个人征信业务的持牌征信机构,不应该是有着很多家,然而从鼓励科技创新探索和发展大数据应用的角度来看,则可以有着多家企业开展各式各样的征信功能服务。

  从《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来看,对于一家持牌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要求是不低的,其审核审批也显然不是一个简便的流程。但这些要求和流程对于一家以科技创新探索而新设立开展征信功能服务的企业来说,则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综合来说笔者认为,若用同一种牌照来覆盖基本个人征信业务和个人征信衍生业务则是不恰当。

  当然,如果认可对于个人征信衍生业务或称之为征信功能服务不适用现有的个人征信牌照来套用的话,不等于这些服务无法执行被监督管理,而是应该认可须对其执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立本信用认为,未来中国的征信市场结构可能分为三个层级:第一个层级就是全面征信机构。不可能太多,估计也就3家左右。第二个层级是专业征信机构。专业征信机构在某些领域有专长,可能在保险、信用卡和零售信贷领域。第三层级是数据服务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商、征信修复服务商。是在合理监管下的纯市场行为,相关环节是否收费应当交由市场来协商决定,从而提高对征信数据要素的使用效率。

  把合法性提高到最高级别

  第五条 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建议第五条修改为“应当遵循‘合法、最少、必要’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明确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为合法、正当、必要;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也专门规定合法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因此个人同意并非就意味着信息处理行为合法,即便个人同意的某些信息处理行为也存在违法的可能,所以合法原则是《民法典》《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首要原则,征信作为典型的信息处理行为,专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同样应以合法为首要基本原则。尤其是适用于征信修复领域。

  进一步完善征信修复的业务规程或法律法规

  制定有关个人征信修复的法律法规,明确征信修复机构在机构设置、业务范围与流程、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征信修复机构的合规有序经营打下坚实基础,做好预防消费者遭受信用欺诈、身份盗用等工作,积累实践经验。

  zf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发展模式

  鼓励征信行业的市场化运作。在法律体系与监管机制不断建立与完善的前提下,尝试并推广有效的市场化运作形式,渐进、有序地放开征信市场,鼓励、支持信用评估、征信修复等专业化、高效率机构的建立与发展。在法律体系基本确立、监管体系有效搭建以及市场化机构运作良好之后,zf的作用也应逐步回归到监管与服务方面。

  其它建议

  (1)进一步澄清信用和征信的概念,在《办法》中不得混用。目前市场上从业机构和百姓的认知是:征信就专指个人或企业与信贷机构发生的信贷关系,而信用的概念更为宽泛。

  (2)个人和企业应分别制定《办法》。个人和企业的属性不同,采集信息不同,管理部门不同,应区别对待。 另外,企业的信用信用有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信贷部门发生的,一类是与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前者称之为征信,后者称之为信用。

  作者:北京立本美好信用有限公司

  李  强

  北京立本美好信用有限公司总经理,征信修复咨询专家,P2P善后服务咨询专家,行业研究专家。

  北京立本美好信用有限公司从事“代办不良征信申诉及征信修复”的征信修复机构,定位于中国信征信修复服务的开创者。以合法的征信修复方式,修复合法的违约失信行为。依据征信法规,专注于征信异议、投诉和处理,针对失信主体的非恶意失信行为提出修复信用的解决方案,同时向全社会开展征信修复知识普及和咨询。充分利用自身专业技能,严格依照征信法规要求,针对失信主体征信报告中的不真实、不准确或超过留档期限的非恶意的、违约类的失信行为开展异议处理流程,代表失信主体与征信机构进行沟通,争取合法合情合理的权益。

  2020年4月,北京立本美好信用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抗疫医护、警察等捐赠2万人次的征信修复服务,帮助一部分医护人员恢复了征信,并间接推动人行征信中心进一步明确湖北省四类人员可疫情影响的征信修复细化政策。

  立本信用征信修复的愿景: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征信修复机制,推动中国征信修复法治化;

  以市场思维和市场方式开创征信修复服务,推动中国征信修复市场化;

  以发展眼光看待失信主体,贯彻惩戒与救赎,给予失信主体纠错机会;

  维护失信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征信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北京立本美好信用有限公司P2P善后服务部定位于:P2P 8000善后服务提供商,即服务目标为P2P未收回的8000亿欠款的善后工作,具体提供协商还款、征信修复服务。

  立本信用P2P善后服务的愿景:

  让P2P 清零后8000亿欠款合情合理合法合规和平和谐地收回;

  帮助借款人以合规额度为目标协商还款,告别疯狂催收的岁月;

  帮助借款人修复征信消除逾期恢复清白,开启正常的金融关系;

  让P2P 各方的损失降到最低,以善后服务消除对立、和谐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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