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群众王华栋反映及求助,其因被“套路”而身负巨债,且各级法院不同庭室做出了让他近乎抓狂的认定。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相关渠道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裁判文书等材料后,得出大概事实如下: 陈智峰虚构借款事由,让黄振成通过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鑫盛公司”)借款3000万元,因按法律及当地相关政策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向本区域内户籍主体贷款,故黄振成与鑫盛公司商谈好借用具有晋江户籍的王华栋作为借款合同的签约人,由王安邦、黄振成、黄振辉做担保人。达成一致意见后,鑫盛公司将该3000万元款项分两个账户向陈智峰指定的收款人(陈伟碧)的银行账户汇款,其中:由鑫盛公司转账700万元,洪琼瑶账户转账2300万元,共同组成3000万元的款项。 后陈智峰违法犯罪行为事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泉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智峰犯诈骗罪等罪,确认鑫盛公司被骗人民币3000万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终59号刑事裁定书,对上述判决予以维持。 期间,鑫盛公司以王华栋向其借款700万为由进行起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泉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华栋应当偿还借款7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民终970号民事判决书对该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洪琼瑶以王华栋向其借款2300万元为由进行起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泉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华栋应当偿还借款2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民终679号民事判决书对该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综上可知,刑事、民事共六份裁判文书中的3000万元是由鑫盛公司的700万元与洪琼瑶的2300万组成。但是对该款的归属及性质,同一法院的不同庭室却做出了完全不一样的认定: 每一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均认定是鑫盛公司被陈智峰骗走了3000万元(即认定该款属于鑫盛公司所出借,与王华栋无关,陈智峰应归还鑫盛公司3000万); 每一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却又均认定是鑫盛公司单独出借700万、洪琼瑶单独出借2300万元,借款人均是王华栋,其应当还款,钱是王华栋被陈智峰骗走,不是该两主体被陈智峰骗走。 至此,我们也无法分清,这其中,到底是鑫盛公司被骗?还是王华栋被骗?既然刑事判决书认定是鑫盛公司被骗3000万,那么也就是认可该3000万元实际上由鑫盛公司出借给陈智峰,那么鑫盛公司与洪琼瑶分别就700万、2300万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诉讼主体还是否适格? 另假设上面的所有判决都合理、合法,罪犯陈智峰最终也有能力归还相应的诈骗款,王华栋也有经济能力偿还所谓的借款(忽略利息的问题),则又会出现奇怪的现象:鑫盛公司依据刑事判决书从陈智峰处收回3000万,依据民事判决书从王华栋处收回700万;洪琼瑶依据民事判决书从王华栋处收回2300万。 3000万为何变成了6000万???是判决的错,还是数学解题的错? 本平台所发布信息的内容准确性由提供信息的原单位组织或个人独立承担完全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