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宝典 法眼 生活 司考 图片 文书 律师 咨询

国内


旗下栏目: 国际 国内 汽车 数码 法治 消费 娱乐 教育 热评

深圳警方打掉“套路贷”犯罪团伙一年多 一号嫌疑人仍逍遥法外

来源:it资讯网 作者:l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0-29 09:11

  去年八月份,深圳公安发布的一则《关于检举揭发钟美财、黄美菊等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曾经令数十位受害者激动不已。《通告》内容显示,深圳警方打掉一个以犯罪嫌疑人钟美财为首的“套路贷”犯罪团伙,目前已逮捕钟美财、黄美菊、高俊胜、钟晓伟、彭日光等13名犯罪嫌疑人。经审查,钟美财为深圳市美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林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以公司名义对外实施高利放贷行为,并有预谋、针对性地对借款人实施“套路贷”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然而,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深检刑诉【2020】Z325号)显示,该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美菊、钟晓伟、高俊胜、邓迪、傅桌强、薛明俊涉 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而本案的一号嫌疑人钟美娃在被关押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即被取保释放,另一位核心成员钟美财仍四处活动。

  抵押借款套路深    1.2亿元借款付出近4亿元代价

  深圳市华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工公司)是本案的受害人之一,据该公司负责人陈某介绍,自己被钟美财恶势力犯罪集团"套路"走了价值1.6亿元的公司股权。

  陈某告诉记者,2013年年底,自己按照钟美财要求签订1.3亿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约定,将华工公司100%股权(公司持有蛇口东角头两宗土地使用份额及建成商品住宅的分成权益)以注册资本金作价转让给黄美菊、钟美财,月息2%。深圳市美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担保人,每月按借款金额1.5%/月支付担保费,双方口头约定年息30%,半年后结息。当签订完借款协议和担保协议,办理完成股权转让手续之后,实际只收到人民币1.2087亿元并且2014年5月20日开始还款,直至2015年11月共计还款1.3亿元人民币左右。

  按常规借款程序来讲,这笔1.3亿元的借款案例至此已经全部完成,双方再无任何瓜葛。但陈某没预料到,此时才是噩梦的开始,钟美财在没有与其沟通的前提下,便已经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以每月按3.5%利息"利滚利"的方式计息,并屡次采取恐吓的方式,要求华工公司出售企业股权。

  陈某告诉记者,在钟美财的恐吓之下,2015年11月,华工公司与深圳市兴鹏泰公司达成华工公司(下称∶兴鹏泰公司)股权出售意向,兴鹏泰公司以1.23亿元代偿给钟美财,以600平方米房屋面积(价值9000万元人民币)作为支付收购华工公司股权。2016年5月,深圳市华信金融有限公司(下称∶华信金融公司)同意以人民币3.2亿元收购华工公司100%股份,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支付人民币500万元定金。三方达成转让意向之后,钟美财却又以其享有公司股权为由,对转让事宜百般阻挠,并以各种理由拖延交易时间增加利息,直至拖延数月之后,华工公司已经无法继续与兴鹏泰公司及华信金融公司履行上述股权转让约定。

  陈某表示,此后钟美财再次强行要求华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自己,并让陈某以1.6亿元价格约定签署空白《股权转让协议》和空白的《委托付款书》。"钟美财在深圳打电话给陈某家人,恐吓说如果不同意签订华工股权转让协议,就会用借款合同起诉陈某,把你们全家都赶出现有的房子,吓得我们全家人都在担心、都在哭。"提起当时的经历,当事人现在仍然眼圈泛红。

  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陈某将华工公司80%股权作价1.6亿元签字给了钟美财,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时,钟美财要求陈某签署空白的委托付款书,将收款方写成钟美财指定的账号、收款收据、声明等文件。

  在本案中,陈某实际向钟美财的借款金额只有1.2087亿元,但后期的还款金额却达3.18亿元,其中包括1.58亿元现金,以及华工公司80%股权作价1.6亿元冲抵还款。但至此钟美财仍未罢手,声称陈某依旧欠款1000多万元本金。直至2017年6月10号,陈某按照对方要求又还了2500万元,才终于从钟美财手中拿回了2013年签订的空白合同。

  陈某表示,钟美财故意拖延一年多时间才出售公司股权,从而导致其多支付利息5000万元,以及出售房产的 2000万元税费(原本由兴鹏泰公司负担),因此1.2亿元的借款,最后总共付出了近4亿元的代价。

  而直至还款时陈某才知道,该笔借款的利率为年化24%,违约金为年化18%,同时,钟美财、黄美菊等人为规避法律还用其实际控制的深圳市美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签署了《担保合同》,担保费为年化18%,违约金为年化109.5%。综上,在钟美财、黄美菊等人的精心安排下,上述借款利息合计为年化169.5%,远远高于最初约定的30%年息。

  受害人遍布半个中国  “美林系”被确认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华工公司一案仅是以钟美财诸多违法行为中的冰山一角,根据《起诉书》显示,围绕着以钟美财为核心成员的“美林系”,受害人几乎遍布半个中国。被害人郑能欢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以华瀚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先后向钟美财借款10笔合计人民币2.27亿元,最终被迫累计还款1.69675亿元;黄埔雅苑的房产以1300万元价格被非法出售,湖南长沙房产被以840.65万元强制拍卖,位于惠州的大亚湾鑫宏实业有限公司以2.75亿元价格被非法出售。综上合计还款金额超4.66亿元;被害人陈少伟因资金周转困难,以个人和公司名义向钟美财借款8390万元,最终累计还款人民币8082.19万元,又将位于东莞的房产以物抵债1141万元;被害人邓晓勤、刘人岛共向钟美财借款3500万元,最终合计还款3007.5万元,位于北京的房产被强制以665.3万元的价格拍卖……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表示,经依法查明,钟美财(另案处理)系深圳市美林投资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最实际控制公司。钟美财为非法牟利,在美林公司无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对外从事非法放贷以及"套路贷"违法犯罪。在多年的发展中,逐步形成了以钟美财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黄美菊、钟晓伟、高俊胜、邓迪、傅卓强为骨干成员,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同时,《起诉书》中表明,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黄美菊系钟美财的妻子,同时系美林公司股东,长期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为公司实施犯罪募集资金、转移犯罪所得等;被告人高俊胜系黄美菊的表兄,与被告人邓迪同为美林公司高管,被告人钟晓伟系钟美财的同乡,三人均为钟美财非法放贷以及"套路贷"违法犯罪的核心成员,其中钟晓伟责借款合同的签署、保管、收付款账户的管理、放款、收款以及虚假诉讼等工作,高俊胜和邓迪负责对借款人资产的考察、虚假诉讼、诉讼外的谈判以及控制、转移、处置被害人的财产等工作,此外高俊胜还负责借款合同的起草审核等工作;被告人傅卓强系钟美财的同乡,主要负责对借款人非法催收等工作。

  多位专家呼吁就“套路贷”展开论证

  2020年08月08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高铭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泽宪,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宏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永生,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仁玉等法学界专家学者,就"关于钟美财、黄美玲等人利用"套路贷"骗取陈某财物的行为"展开专家论证。

  参与论证的专家们在详细了解了全部事实和证据材料后,经过深入的讨论后形成综合意见∶

  第一,在蒙蔽被害人情况下大幅度虚增违约金和担保利率。陈某因为公司运营需要确实向钟美财、黄美菊等人进行了借款,也达成了"借贷"协议和"担保"协议,但是这些协议是陈某被蒙蔽的情况下签订的,金额虚高。2013年12月借款开始时,双方口头约定按照年利息30%,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可在签订合同时出借方只要求陈某在空白合同上签字,自己并没有签字,也并没有将合同文本交予陈某,直至三年多后还款结束才交付,故陈某并不知晓自己所签书面合同的实际内容。还款时陈某才知道,该笔借款的利率为年化24%,违约金为年化 18%,同时,钟美财、黄美玲等人为规避法律还用其实际控制的深圳市美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签署了《担保合同》,担保费为年化18%,违约金为年化109.5%。实际上,在钟美财,黄美玲等人的精心安排下,上述借款利息合计为年化169.5%,远远高与最初约定的 30%的年息。

  第二,虚增借贷金额。按照钟美财、黄美菊等人与陈某达成的借款协议,黄美菊应该向陈某支付借款项1.3亿元,但是黄美菊在支付过程中直接扣除了"砍头息",最终到账的出借款项为1.2087亿元,这实际上是虚增了利息,亦即虚增了借贷金额。

  第三,恶意制造违约。钟美财、黄美菊等人与陈某达成口头借款协议之后,要求陈某单方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钟美财、黄美菊等人并没有在相关文书上签字,也并没有及时将相关文书交给陈某,而是到了2017年6月12号,陈某按照出借方的要求把最后的欠款2500万还完之后,钟美财、黄美菊才将相关文书交予陈某。在还款过程中,钟美财、黄美菊等人利用其对华工公司的控制权恶意阻挠,以各种理由不配合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故意制造违约,将陈某本可及时还清的欠款从2015年12月拖至2017年6月,导致利息大幅增加。

  第四,毁匿还款证据。钟美财、黄美菊等人与陈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故钟美财、黄美菊等人完全可以要求陈某将借款还至其个人或者公司账户,但是他们却要求将借款还至其他不相关公司或者第三人账户,以隐匿还款证据。此外,陈某和陈某某将股权转让给钟美财和黄美菊二人持有,系股权让与担保,后在钟美财和黄美菊等人的胁迫下实质性转让华工公司80%股权,钟美财和黄美菊等人非常清楚股权价值远超欠款金额,故从2016年8月至今,将股权经过 7手转让,企图洗白非法占有资产。

  第五,使用软暴力、威胁等手段催要债务。2016年6月份,钟美财和黄美菊等人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向陈某及其家人催要债务,同时威胁陈某同意签订华工股权的转止协议。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责任编辑:lin

Copyright © 2015 法律中国门户站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技术支持:法治中国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