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与车位是两个法律概念,二者在物权上是可以相互独立存在的。在商品市场领域,车位与房屋可分别进行不动产产权登记,也可分别租赁,签订租赁合同。实践中,会出现房主为便于房屋出租、提高租金等原因,而将车位与房屋配套统一出租的情形。 在房屋和车位作为统一标的物作整体出租的情况下,合同租金中必然包括租赁及使用车位的费用,房屋作为核心标的物,在整个租金中所占的比重远远大于车位所占的比重。在双方未就车位租赁和使用进行具体约定的情况下,无论是租客自己使用车位,还是租客将车位转租供他人使用,均不会对房主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也不会对房屋或车位的使用造成侵害,所以,房主仅以租客存在擅自转租车位的行为,而要求将整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究其原因,是因为合同解除权要受到根本违约制度的限定。 在此提醒房主,在同时出租房屋与车位的时候,应就车位租赁与使用问题与租客单独签订合同,或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车位使用及转租作出明确约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也提醒租客,诚实信用是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不应擅自对所承租的车位或房屋进行转租,当转租行为损害房主利益时,租客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清涧县人民法院 康慧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