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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一男子做工摔落致残 法院判3被告赔121万

来源:温州晚报 作者:xua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2-02 18:15

  受雇于人做工,不慎摔成残疾,这该怎么赔?发生在35岁湖南人王某身上的一起不幸遭遇,日前在永嘉法院宣判。

  王某原本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膝下两个儿子。

  2016年,家住永嘉桥下镇的蒋某家建造房屋,将泥水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包给陈某施工,陈某将其中浇水泥业务分包给侯某施工,由侯某自行召集工人。同年11月,王某受侯某召集前往蒋某家从事浇水泥工作。

  11月17日上午6时许,王某从四楼往五楼抬吊机架子的过程中,不慎从该房屋四楼摔至三楼受伤,后立即送到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运动功能障碍、胸部脊髓损伤、胸椎骨折(术后)、头皮脓肿(术后)、锁骨骨折等。经鉴定,王某损伤构成Ⅱ级(二级)伤残。王某将蒋某、陈某、侯某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7万余元。

  被告蒋某即房主称,房子已承包给陈某建造,原告是陈某叫来的施工的,理应由陈某承担责任。与此同时,被告陈某认为原告系从事建房工作的新手,其未听从安排自行上楼时受伤,存在重大过错,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侯某则辩称,他是接受被告陈某的委托帮忙叫来原告做工,这赔偿该由陈某承担。

  经开庭审理查明事实,永嘉法院认定被告陈某与侯某之间为承揽关系,原告王某与被告侯某之间成立雇佣关系。根据三被告及原告自身的过失程度,该院确定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被告侯某担40%责任,被告陈某承担20%责任,被告蒋某承担10%责任。

  法院确定原告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损失共计173万余元,减去原告自身需承担部分,判决三被告共赔偿1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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