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黄山在线讯 男子汪某从父亲的山场砍树卖钱,但因私自砍伐林木而受法律惩处。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汪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元。此外,由祁门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750元和材积6.0886立方米的杉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7年5月初,男子汪某因家庭经济负担大,向其父亲提出在土名“盖头坞”山场采伐杉树变卖。其父亲同意后,便将该片山场的林权证交给汪某,并嘱咐他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再实施采伐。同年5月下旬,汪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在“盖头坞”山场采伐杉树20株,并分两次将上述杉木运至祁门县小路口镇石坑加工点出售,得现金1750元。同年7月上旬,汪某再次在“盖头坞”山场采伐杉树36株,其中伐倒的21根杉木仍放置在山场,另外15根杉木造材成杉原木,运至村头的水泥路旁堆放。案发后,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汪某砍伐杉木立木蓄积合计为13.6902立方米。2017年10月12日,汪某到祁门县森林公安局祁山森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1750元和滥伐的材积6.0886立方米杉木,均被祁门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在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家庭成员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加之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男子未办采伐许可证 砍伐父亲家树木被判刑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