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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之润公司与中原城投合同论证会召开

来源:未知 作者:天兵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18 10:46

  核心内容:

  近日,我国著名法学专家、律师和媒体记者参加的河南国之润公司合同论证会近日在北京隆重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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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近日,我国著名法学专家、律师和媒体记者参加的河南国之润公司合同论证会近日在北京隆重召开。

  这次专家论证会主要围绕中原城投公司对国之润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是否生效、在合作期内中原城投私自收取融创公司诚信金5千万元是否违法、融创公司摘取土地使用权牌子是否生效、三方会议纪要是否合法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两次、久拖不判的做法是否正常等七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证。

  经过论证,大家一致认为中原城投公司在与国之润公司合作期内私自与别家公司签订合同是造成根本违约的主要根源。

  其单方面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是无效的,中原城投收取融创公司5千万元诚信金是一女嫁二郎的行为,三方会议纪要不具备法律效力,融创公司摘取的土地使用权牌子违背了我国限制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三款,系无效摘牌,高院久拖不判系不作为的表现。

  出席论证会专家有:

  夏家骏,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当选为“中国十大杰出法学家”之一。

  湛中乐,著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立法研究组成员。

  徐昕,著名学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

  杨百揆,著名法律政治学者,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

  翟业虎,著名学者,首都经贸大学民商法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仲裁委仲裁员。

  梅慎实,著名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证券期货法律研究所执行所长。

  徐彪,著名学者,民商法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学(工业经济学)博士后。

  郑春贤,著名学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民商法副教授。

  黄方毅,第十、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陈剑,著名学者、中国经济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北京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会长,原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殷春芳,著名律师,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月仁,著名学者,联合国华人友好协会华人权益保护中心执行主任,高端在线全国民情调查中心主任,多次向中央领导呈报社情民意引起重视,他曾经建议设立专门的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现已挂牌成立。

  据了解,本案是河南国之润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中原城投有限公司因合作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2015年3月31日,国之润与中原城投公司签订了后河卢城中村改造框架协议,并依据协议的约定,向中原城投公司支付了一亿元的项目保证金,2015年的8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中原区后河卢城中村改造合作协议,国之润公司又向中原城投支付了3.2亿的前期拆迁补偿费和过渡费。

  签约后,国之润公司积极开展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完成了土方、文物勘察等前期大部分的准备工作。

  2016年的7月1日,中原城投以国之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拆迁补偿款和过渡费,公司股东意见存在分歧,导致项目迟迟无法开工为由,单方面给国之润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国之润复函抗议,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中原城投在未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实际已经开始与另外一家公司就该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了洽谈合作,并收取了对方五千万元的合作诚意金,发出解除合同后,又对国之润施工的工地断水断电、强行驱离。

  2016年9月26日,国之润公司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中原城投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无效,返还国之润公司已缴纳的前期安置补偿费3亿元,赔偿其拒不履行合同给国之润公司造成的损失。

  河南省高院立案已超过一年半,至今没有判决。

  2017年的11月16日,中原城投在与国之润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的情况下,后河卢城中村改造的地块由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挂牌出让,并于2018年的1月2日由融创公司摘牌。

  因中原城投无理由单方面解除与国之润公司的合同,造成国有资产数十亿元面临流失的风险,国之润公司后期的损失至今还在不断的增加。

  著名专家李月仁发言指出:

  第一个中原城投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是无效的,不具备法定条件;

  第二个是中原城投与国之润公司合作期内,又与融创公司合作,并收取了五千万元的诚意金是导致根本违约的直接原因;

  第三国之润公司的补偿款及过渡费延迟两个月后交上了,中原城投接收并使用了这三个亿的人民币,说明中原城投公司认可了合同在继续履行中;

  第四中原城投提出额外支付过渡费1400万元是节外生枝,国之润提出以审计报告为准并不过分;

  第五,三方会议纪要没有法律效力;

  第六,融创公司摘取了土地使用权牌子违背了有关规定;

  第七,高级人民法院久拖不判是不作为。

  著名民商法教授翟业虎指出:

  第一、国之润虽然交纳3亿元的时候晚了两个月,但在催告的时间内又全额交足了,中原城投收到款后又没有提出异议,证明合同还在履行中,根本不违约。

  第二、中原城投发出的单方解除合同通知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法院超审限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建议寻求全国人大、检察院的帮助,引起社会关注。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湛中乐指出:

  一、郑州国土局对有纠纷的土地进行所谓的招拍挂,形式是看似合法,实际上是不依法办事,反而又形成了新的问题。

  二、合作过程中,尽管国之润交付3亿元土地出让金和过渡费迟缓了两个月,但最终中原城投接收了这3亿元并全部使用完毕,实际是一种认可和默认。

  默认就是承认合同继续履行。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认为:

  中原城投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显然无效,在合作期内收取别的公司的诚信金明显违反合同,对有争议的土地实行挂牌出让是严重违法行为。

  建议挖出黑后台和责任人进行举报。

  法学泰斗夏家骏认为:

  这里边潜在着刑事责任,是巧取豪夺。

  政府个别人员与企业勾手违背政策、违背法律,建议到监察委员会举报。法院是不作为,法官应该顶着歪风、硬着手腕公正判决才对。

  古人讲:官员不作为比贪官还厉害。

  著名民商法教授梅慎实指出:

  国之润与中原城投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合法有效。

  3亿元迟交行为符合《合同法》的默认原则。

  中原城投花了国之润的钱又偷偷与别的公司签约,中原城投承担违约责任是板上钉钉。建议发挥司法监察作用。

  著名民商法教授郑春贤指出:

  国之润公司迟交3亿元出让金和过渡费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中原城投在合同履行期内收取了其他公司的诚意金严重违约。

  对法院超期问题建议去检察院反映或最高人民法院反映。

  著名律师殷春芳指出:

  中原城投收取5千万诚意金是严重违法,融创公司摘牌是程序违法。

  央视今日说法主任、民主与科学杂志前总编、改革内参主任、中国资讯主编、廉政法治周刊主编、中国企业报主编、企业观察报编辑、法制日报记者、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央视数字频道法律援助栏目主任、香港评报记者等参加了论证会的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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