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以及随后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的报道,让整个金融及仲裁行业都报以极大的关注。 仲裁行业的创新正走在关键的时刻,在有识之士的共同推动下,这条批复的及时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范和指导仲裁创新,本身就具有深远的意义。 仔细解读 “批复”及答记者问的报道,我们可以发现,最高法“进一步明确对合法仲裁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及时立案执行。尊重、鼓励、支持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在网贷仲裁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创新做法,对于法律范围内的创新,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尽管目前在网络借贷领域存在‘先予仲裁’等颇具争议的现象,人民法院没有因噎废食,长期支持仲裁、尊重仲裁、依法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态度和初衷没有发生任何改变。”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这样表示。 “先予仲裁“错在哪里、怎样才是合法合规的互联网仲裁,金融机构如何规避类似“先予仲裁“的风险,这些问题的讨论成为热点。 解读:批复指出了先予仲裁哪些问题 1、明确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未发生网络借贷合同纠纷时,先予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不应作为执行案件立案受理。 2、在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中,明确了应当认定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具体情形: (1)一类是当事人签订网络借贷合同且尚未发生纠纷时即签订调解、和解协议并申请仲裁,后发生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仲裁机构仍不经审理或者调解程序,就根据事先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2)另一类是部分网贷平台,采用格式条款约定借款人放弃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基本程序权利,甚至约定借款人放弃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 最高法解读“先予仲裁” 最高法在批复中说明,先予仲裁的模式主要是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时就签订调解协议,并在2份协议中对仲裁事项作出约定;且在借款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即根据之前的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纠纷的特点就在于当事各方对民事权利义务存在争议。仲裁的本质在于有争议或者纠纷实际发生,无争议即无仲裁,仲裁的启动必须以实际发生争议为前提。从“先予仲裁”案件特点看,当事人间只是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或者风险,仲裁机构在纠纷未实际发生时,事先直接径行作出给付裁决或者调解书,脱离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 仲财通解读“先予仲裁” 先予仲裁凭借所谓的事先签署的调解书,无需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即直接可出具“裁决书”,快则快矣,也无需研发整套符合法定程序的网络仲裁系统,可谓是“低成本创新”。可惜,硬伤太多,只能到此为止。 以仲财通为例,我们为合作仲裁委员会设计的网络仲裁平台,严格遵循合作仲裁委员会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相关法律制定的网络仲裁规则,充分保障仲裁当事人合法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质证、答辩、辩论、反请求等仲裁中程序权利,现有的网络仲裁程序及系统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的要求。 破常规不破法规,创新严守法律底线,是仲财通及合作仲裁委员会一直遵循的原则。 延伸:金融行业应用司法创新,如何防范类似风险 根据公开报道,仅2017年先予仲裁的裁决书已达到150余万份,本次批复出台后,海量的相关债权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已成为事实,不规范的所谓“创新”给相关参与方带来的损失难以估量。其实,在去年类似的赋强公证在公证行业引发的风波,就以司法部出台《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收尾。 去年11月底,监管对于现金贷的“一刀切”,引发大量网贷逾期,大量平台向仲财通咨询可否对这些存量(即未约定仲裁为纠纷解决方式)进行处理,我们坚持对该类拟补签仲裁协议的案件实质审查其真实性,而不是降低标准迎合业务量。确保仲裁结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最终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支持。 自去年中央深改组批准杭州成立互联网法院以来,我国的互联网+司法创新方兴未艾,事实上已走在世界前列。无论是从事仲裁创新还是应用仲裁创新,严守法律底线,不走捷径,应该成为行业共识,唯有如此,网络仲裁的创新才能走得更好更远,使之真正助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改革任务 —— 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