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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明:守住城镇化过程中的最后一道”“法律大门”

来源:未知 作者:小仙女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1-15 10:47

  城镇化建设并非“中国特色”。历史上,很多西方现代化的大中型城市都是由农村人口自然集聚,渐渐演变,从而最终形成的。但和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往往伴随的是行政命令。近年来,我国的行政强拆问题时有发生,“法律大门”被人为地一次次突破,社会矛盾积聚爆发,甚至有时演变成“流血冲突”。

  对此,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事务部主任、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委员李保明表示,现阶段,国内出现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相关部门在执行法律时贯彻不到位,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导致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社会上缺少保护被强拆者的相关组织或机构。行政机关单位的“强”和被强拆者的“弱”之间产生的地位差距,为一些相关部门突破“法律大门”提供了空间。

  李保明认为,面对这样的现状,作为站在社会司法实践最前沿的律师就有责任守住行政强拆的最后一道“法律大门”,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发声,为缓解社会矛盾献力。

  【案件】强拆补偿提高“三倍”,律师捍卫法律底线

  法律,应该是保护私人合法产权的。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并没有像很多西方现代国家那样,形成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传统,这就为一些行政部门违规强拆,提供了思想上的可能。

  近年来,李保明就曾代理过很多这样的行政强拆案件,令人不禁深思,面对“强势”的政府部门,“势单力薄者”又该如何正确、高效、合法维权?

  2008年,某省某市高新区三期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正式启动。一年后,该市高新区三期第2阶段某小组开始征地,一村民的鸡舍、果树以及承包地均在上述征地范围内。

  2012年11月,该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该村民,要对其土地、房屋、果树、鸡舍等附作物进行集体查丈。但吊诡的是,查丈之后,该小组并没有对其下达任何强制决定书、任何书面通知,也没有与其达成的任何征地补偿协议。该村民仅了解到,该市人民政府核定的补偿款为300万元。

  一个月后,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拆迁办、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等机关单位,在未告知该村民任何陈述申辩的机会,且没有经过该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组织数百人控制了该村民家庭成员禁止进入清表现场,然后用挖掘机推平了该村民的房屋、土地、果树、鸡舍等附作物,其中数十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村民养殖的鸡禽运走,侵害该村民对其房屋、土地、果树及鸡舍合法的所有权、其他物权及相应的经济权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月,经该村民委托,李保明代理了该案。

  经核查,李保明认为,上述机关单位并未告知该村民相关的陈述申辩及法律救济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且上述机关单位在并无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职权,也无其他任何合法的强制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实施上述的行政强制行为,无合法依据。据此,他向该省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向该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多渠道多角度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该村民的合法权益,并最终获得胜诉判决。

  历时四年,几经谈判。2017年,李保明终于通过法律的渠道为该村民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将该村民的补偿款由300万元提升到了900万元,整整翻了三倍。最终促使村民与该市人民政府达成协议,捍卫了司法的底线。

  【延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是依法强制拆除的关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备受社会关注,行政强拆也颇受诟病。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虽然以立法形式授权行政机关具有强拆权,但李保明指出,“必须以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为前提条件”是关键。

  他指出,从法律角度而言,行政强拆的建筑必须是违法建筑,而违法建筑则可区分为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如,《城乡规划法》设立了“一书三证”为核心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在原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的基础上,新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没有经规划、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属于违法建筑。实质违建则是指违反实体法且情节严重的建筑物的建造。

  他举例说,在法律界,曾有一起围绕是否属于违法强拆的公案引起过广泛讨论,最终,因拆迁主体无法证明其责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故该行为被判为违法。

  他所说的,就是发生于2008年前后的某省某县鸭棚被拆案。原来,在案发的八年前,即2000年,该县养鸭人吴某在某处临时建设用地上搭建鸭棚进行养殖,并缴纳了460平方米的临时土地使用管理费230元,但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后在新政策下,该鸭棚被列为“违建”,2007年、2008年连续两年内,县人民政府某办事处、街道办、县规划局分别向其发出了《致“禁养区”内养殖户的一封公开信》、《“禁养区”畜禽棚屋强制拆除通知书》及《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令吴某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鸭棚,恢复原状,逾期将依法对其实施处罚。但吴某依旧未拆,不久后,街道办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吴某的鸭棚,导致其3000多只鸭子大量跑失,损失严重。

  吴某不服,遂向律师求助,希望能通过律师为其伸张正义。律师在经过详细调查后发现,该案中,街道办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其拆除行为超越了职权。据此,吴某因拆迁主体的违法行为而获得了有利于自己的结果。

  对此,李保明认为,在该案中,规划部门仅向吴某作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而非限期拆除决定,街道办又在无该县人民政府责成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其行为本身违法违规是关键点。被拆迁主体应以此为鉴,在自己的“违建”被拆迁时,需第一时间调查清楚拆迁主体的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存在违规现象,如果存在违法现象,则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诉讼。

  【建议】遇到强拆不要慌,找到律师来帮忙

  在我国,由于历史形成的印象,“民告官”案件中,面对行政机关单位,普通群众往往存在着心理上的“劣势感”,特别是强拆案件中,很多人选择了默默承受。但李保明则说,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入,新行政诉讼法的普及为普通民众提供了“底气”,而律师,作为站在法律实践最前线的人,自然也成为了普通群众“民告官”的最佳帮手。

  第一时间寻求律师的帮助,已经越来越成为普通民众面对行政机关单位的应激反应。近年来,我们可以从报纸杂志上看到,越来越多的民众在面对强拆时不再“唯唯诺诺”,而是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依靠律师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时代的进步,也是司法的进步。

  李保明说,他已然做好了十足的准备,守住行政强拆的最后一道“司法底线”就是守住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守住了法律在中国社会上的“权威力量”。他希望有更多的人在遇到强拆的时候不要“惊慌失措”,要积极寻找律师,合法维权。

  【个人简介】

  【李保明律师】

  李保明律师是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事务部主任,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及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担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专项常年法律顾问及李宁(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华南地区常年法律顾问。曾荣获盈科全国“2016、2017、2018年度”政府及行政法领域优秀律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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