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一些地区基层法院很少接触电子证据,下判决比较犹豫。我们只好面对面沟通,打消疑虑。现在好了,越来越多的法院理解、认可电子证据,越来越多的判决书公开可查,《合同法》《电子签名法》越来越深入人心。”上月,在第二届全国新媒体快乐学法大赛现场赛上,借贷宝副总裁曾军面对记者发出感叹。 出于各种原因,人们对电子证据总是有着些许顾虑。但正如曾军所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广泛采信,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趋势。
新一代的证据之王 所谓“电子证据”,指的是“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当这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是电子证据,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 2017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国内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7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率先出台了广东省内首份《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从电子证据的固定、当事人举证方式、法官认证采信规则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路径。 2017年12月,《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专门针对电子证据进行修改,引入了第三方电子证据的规定,将经过“合格的人的认证”的电子证据的效力和政 府的公文、新闻报道的证据效力列为同一个层次,称之为可以“自我证实的证据”,即就真实性而言,这类证据不需要其他外在证据佐证,但是关联性、证明力仍需结合在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品新认为,在大数据时代,电子证据已成为新一代的证据之王,中国与其他国家电子证据的发展趋势类似,基本上进行了很快的迭代,这也带来了要用大量数据规律证明安全实施、用算法揭示案件真相的问题。实践证明,已经有大量案件使用基于海量数据分析规律证明案件的事实。 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不单知识产权案件可以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也可以广泛运用;不仅诉讼中可以运用,行政监管中也在推广使用,比如网络借贷行业的电子合同第三方事先存证,用于将来可能出现的诉讼纠纷。它们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致的,就是事实曾经发生的客观性,也就是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一般而言,对于证据的法律效力,应先解决真实性问题,再判断其合法性、关联性。 技术问题会随技术进步迎刃而解 那么,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有什么区别?会不会因技术问题存在巨大隐患? 电子证据相对于传统证据,其证据的基本认证规则没有根本的变化,而只是证据的形式和载体发生了变化。证据最基本的类型还是书证、物证和证言。在实践中,电子证据虽然在很多情况下被视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但这在逻辑基础上并不充足。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证据类型必要性并不大,它仍然可被归入书证或物证的范畴,因为它仍是以其内容或电子痕迹来证明事实。基于此,对于电子证据不会出现特殊的证据规则。 证据的形式和整个社会平均的技术运用水平有密切联系。证据是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纠纷发生后要还原事情发生时的情况,就需要证据。电子证据可通过技术手段还原出纠纷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有时候比一般的书证、物证或证人更可靠。比如在没有视频监控的时候,需要证人证言,现在视频监控比较容易获得,直接使用电子证据更直观、可靠,视频监控技术就降低了证人证言的作用。从技术角度看,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机构所使用的取证、存证技术是否足够稳定可靠,是否达到了一种从常识角度看就可以对真实性做出判断的程度,影响到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采信。比如笔迹鉴定,中国的笔迹鉴定技术在国际上比较先进,在案件中鉴定机构作出的笔迹鉴定,法院相对敢于采信。目前的取证存证技术其技术稳定性、可靠性是否达到了这种程度?特别是近几年有犯罪分子利用所谓的比特币、区块链技术进行诈骗、非法集资犯罪,让司法机关对这类技术的成熟度、可靠性都产生一定的怀疑。法院、法官一般来说缺乏从技术上直接鉴别真伪的能力,只能依靠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当然,不少技术问题会随着技术本身的进步迎刃而解。 电子证据本身也不是新问题,第三方存储也是由于技术进步、信息可以存在云服务器上才涌现的商业模式。在上世纪六十年代计算机刚开始普及的时候,欧美诸国也担心电子证据的可靠性问题,出台了许多关于电子证据的法规,事实证明这是多余的,有些问题随着技术进步自然就消失了。电子证据只是证据形式问题,没有动摇证据制度体系的根本,等整个社会的技术应用水平达到一定的高度,自然会适应电子证据,因为此时社会的常识基础已经比较高,而常识不需要证明。 例如在2018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可以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解决电子数据的存证问题。区块链技术具有防止篡改、事中留痕、事后审计、安全防护等特点,有利于提升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区块链与电子数据存证的结合,可以降低电子数据存证成本,方便电子数据的证据认定。 电子证据应用有利于降本增效 我国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单一证据类别,电子证据成为法定证据。 近年来,我国电子证据行业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诸多企业开始从事相关行业。例如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上上签和老虎证券的合作:通过引入上上签的电子签约SaaS技术,老虎证券服务的公司可直接在线上与广大员工签署股权激励协议,即使员工分布在各个不同的城市,也能即时收到合同并通过手机、电脑等终端完成签署。不仅节省纸质合同邮寄成本,也显著提高了协议签署效率,帮助企业降本增效,迅速实现股权激励方案的落地。同时,上上签平台严谨的实名认证过程,三要素对比+人脸活体识别等技术帮助上市公司与员工在异地签署股权协议的过程中,杜绝了任何冒名代签的可能性。 在民间借贷等领域,电子证据对降低社会成本和司法成本的作用也开始显现。我国民间借贷非常活跃,但普通老百姓不懂得如何规范地打借条、高效地打官司。 金融行业专家认为,电子合同相比纸质合同,不仅签署、管理过程更加高效,同时也具备更高的法律效力保障、更安全的合同存储环境。以借贷服务平台借贷宝为例。通过借贷宝,借贷双方能够获取标准化的电子借贷合同,并在平台上保留整套的有效电子证据。《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因此,借贷宝上的电子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借贷宝提供的标准化电子合同降低了借贷双方的时间成本,提高了借贷效率。如遇纠纷时,平台也能够依据电子证据帮助用户提起诉讼或仲裁,降低借贷风险,促进社会诚信。此外,通过有效的全证据链条,借贷宝能够以更低成本、更短时间将失信者送上失信名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多头负债。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