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监所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思路 李海洋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摘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所检是国家法律献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在断的形势下,如何促进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有力维护到罚执行会正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是摆在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议就当前驻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时策进行商维。 【关键词】监所 检察工作 一、目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干警素质适应难 首先,干警的自身素质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完全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高要求,监所检察工作十分繁杂,需要复合型人才,然而客观上,达到这一要求难度较大:其次,在配合监督方面还存在一定盲区。在实际操作中,有时过于注重配合,监督不足,为了追求良好的工作关系,导致监所检察室的工作围着场所的工作转,虽然关系比较协调,但却不能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第三,在加大监督力度上存在畏难情绪。监所检察人员一旦从事监所检察工作,长期在同一监所从事检察工作,在一个监管单位工作时间长了,必然与监所的其他工作人员越来越熟,往往碍于各种因素,监督工作过软,有时发现问题,理应发出书面的。因怕影响关系而改为口头,应该口头的,有的就不再提了,使监督的力度不能到位,长久以来,从思想上就会对监督工作产生畏难情绪。 (二)监督手段到位难 目前,监所检察室几乎全部配置监控设施,但监所检察干警未经过专业培训,技术落后,对于监控设备要么不能有效使用,要会就是设备经常处于待维修状态,这使得监所检察人员实施监督依旧主要局限于日常巡视,审查有关材料、参加所情分析会和逐个监室检察的方式查找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隐患、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监管人员的不当做法等途径来开展,使法律监督停留在事后监督、被动监督的阶段. (三)获取监督信息难 监所检察对被监督单位实施法律监督的前提是掌握发生在刑事诉讼各环节以及监管场所存在的问题,但是监所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渠道非常有限,主要表现在:一是被监督单位干警是24小时轮岗值班,而我们是正常工作日制,其间出现的问题我们难以知晓,即便我们正常工作时间,也不可能全天守在监区里,二是被监督单位对发生在监管场所的问题,是否全部或如实告知我们,依然取决于其自身利害关系及我们与被监督单位的协调关系。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在根大程度上制约了监所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强监所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监督力度,摆脱表难情绪 检察人员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问题,要有监督的勇气和胆略,一经发现要果断地进行监督,不能提首畏尾,怕得票人不敢监督,怕影响关系不足监督,应当明确监督是我们的职责,要敢于监督,对于监督也要讲究方法和策略,监督检察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求监督检察干警必须做好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僵硬的关系模式下,监督检察工作得不到被监督单位的配合,监督检察的难度加大,因此监督检察要在融洽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下进行,要求监督检察的措施让人觉得是在实际的解决问题,为被监督单位完善相关方面的工作做指引和帮助。检察人员的各项监督检察活动必须有着法律依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监督权力,没有依据的监督只能使得被监督单位觉得完全是在搬弄是非、故意刁难,使被监督单位产生抵抗情绪,也会使监督检察失去依据而缺乏威性。 (二)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效果 加强监所检察干警技术培训,保障每位干警部可以熟练使用监控设备,让计算机网络技术代普监所检察传统的工作方式和获取、交流、处理信息的手段,实现监所检察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的监督和羁押期限的监督数据化、信息化、网络化,进而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监管单位被动服从监督向主动接受监督的转变。 (三)健全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监所检察一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道所检察制度,包括安全检察制度、换押制度、对监管教育活动检察制度、在押人员死亡检察制度、备案审查、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投劳检察制度、留所服刑检察制度、检务公开制度、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制度等:二要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实行换押证制度、羁押期限服踪制度、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催办制度、发正违法通知书、超期羁押投诉制度、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等,把对期羁押问题的监督落到实处,切实预防和及时纠正超期羁押。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