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各类涉及人身伤害的民事、刑事案件等往往会涉及到伤残鉴定。鉴定的结论通常牵涉到当事各方的切身利益,因为伤残等级不同,最终的赔偿标准也不同,每一级的伤残等级差距意味着几万甚至最终几十万的赔付差距。因此,当事人往往希望对提起鉴定的时机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有更多的了解。 为此,弘德网特邀请法医鉴定专家苏宗岷解答咨询人常见的问题。 问:因交通事故需做伤残鉴定,有的案件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起初告知要在3个月后才能做,之后又被告知要再等3个月,关于鉴定时间有无明确的标准? 苏宗岷: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是有相关标准的,伤残鉴定需在治疗终结后进行,通常情况下,一般损伤是后3个月,神经系统损伤是伤后6个月,但是每个人的体质不同,伤情恢复速度也有所不同,加上损伤严重程度、有无感染等并发症以及功能锻炼、营养状态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伤者恢复不如预期、时间延长的情况,这就需要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据伤者的具体情况去判断恰当的鉴定时机,所以有可能出现上述情况。 问:距离受伤已经2年多了,还可以再去做伤残鉴定吗? 苏宗岷:可以。但是需要提供完整的、能够证明原始损伤情况的病历材料、影像资料等,如果这些材料保管不善有缺失,那么将对鉴定产生很大影响。鉴定人不会只根据伤者的口述来认定,必须依据病历材料和影像学资料等证据材料进行判断、鉴定。另外,伤残鉴定主要是用于民事赔偿,提醒伤者个人委托鉴定时,要注意是否已过法律上的诉讼时效。 问:婴幼儿及老年人做伤残鉴定,有没有特别的注意事项? 苏宗岷:婴幼儿做伤残鉴定有其特殊性,主要是表现在神经系统损伤,例如臂丛神经损伤、智力损伤等。因为婴幼儿还处在生长发育阶段,神经系统发育不成熟,将来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发育成熟,智力及神经功能可能会有很大改善、提高,如果在婴幼儿期做鉴定,会出现伤残定级不准的情况。婴幼儿长至10岁左右,神经系统发育基本成熟、稳定,再进行相关鉴定,结果相对准确。 关于老年人的伤残鉴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些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出现的退行性改变方面,例如老年人会有常见的骨质疏松。骨质疏松在医学上是一种疾病,但它又是人自然生长中的普遍性问题,不同于肝炎、心脏病等疾病。同样的暴力,发生在青年人身上可能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发生在老年人身上就有可能形成骨折,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所以在鉴定时,如何看待这种情况,学界有一定的争议。另外,老年人损伤、疾病的愈合、修复功能相对减弱,鉴定时限可能会延长。 问:您如何看待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法医临床鉴定方面的实践? 苏宗岷: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都在积极推进专家辅助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但是一些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律师对此认识尚有不足,还不够重视。实践中,通常只有很少数案件有专家辅助人参与,也往往是一方诉讼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因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有时其意见还会被认为带有倾向性,得不到法官认可。另外,在面对同一案件中出现的不同鉴定意见,或鉴定意见和一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意见存在较大争议时,法官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也需要中立的第三方专家辅助人给予专业方面的辅助与支持。希望弘德网进一步发挥互联网专业平台的优势,提高人们对专家辅助人的重视。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积极意义有很多,目前国内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水平参差不齐,鉴定质量无法完全得到保证,专家辅助人可以发现、指出鉴定意见的错误或严重瑕疵,帮助法官避免采信严重问题的鉴定意见,因而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对现有鉴定体制的重要补充。好的专家辅助人意见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医院完善改进管理,使医务工作者、鉴定人开扩视野、丰富知识、提高水平、增长经验,对于鉴定质量的提高以及诊疗水平的提升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 专访人物简介: 苏宗岷,弘德网上线专家,主任法医师,中国法医学会第五届委员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专家委员会法医临床学组成员、中华医学会医疗鉴定(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专家、济宁医学院客座教授。1984年7月大学毕业分配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法医工作至2016年6月退休。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