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高利贷”引发的从民事到刑事案件,2016年12月9日金海隆兴公司从刘殿珍处借款45万元,从2016年12月22日开始陆续还款,款打到刘殿珍指定的刘丽卡中,截止2017年12月4日共计还款49万元,在2017年10月,公司想还最后一笔利息索要欠条时,刘殿珍称没收到还款,除了有收条的8万元外,其余打到刘丽卡中的所有还款,都不承认收到。并拿着未返还的欠条和利息欠条到法院起诉,法院判金海隆兴继续还款,并把金海隆兴公司年产50万吨的两条生产线破坏性分割执行到了异地,120多人的出口企业,年产值2个多亿的创汇大户,没了生产设备,就这样被封3年半后终于被银行拍卖弄死了。 为了一目了然整个借款还款过程下面附了一个表格:
钱还完了,设备又被执行走,金海隆兴报案,经公安机关查实刘殿珍已收到并支配了金海隆兴打到刘丽卡中的49万还款,兴安盟检察院也予以核实,科右中旗检察院以“刘殿珍收到还款却捏造说没收到还款的事实提起诉讼,又拿着胜诉的判决把金海隆兴公司的生产线执行走”,以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但科右中旗法院审查的结果却是“刘殿珍手中有金海隆兴打的总结欠条和利息欠条,其次刘殿珍和金海隆兴公司之间本金45万元的欠款尚未清偿完毕,”刘殿珍虚假诉讼不成立。 这是赤裸裸的包庇、纵容犯罪,审判已偏离了事件的重心,其实整个案子事情的始末一目了然,就是刘殿珍不承认收到并支配了打到其姐姐刘丽卡中的钱,并提起民事诉讼,因金海隆兴公司不认识也找不到刘丽,而在民事开庭过程中,刘殿珍也谎称跟刘丽是朋友,不熟悉找不到刘丽,并且在法庭上反对把刘丽追加为民事案件的第三人,说刘丽跟她向金海隆兴公司索要欠款无关,不想法庭调查事情的真相,导致民事案件中法院错判,并把金海隆兴公司300多万的生产线破坏性分割执行,导致金海隆兴公司被拍卖。整个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刘殿珍全程谎话连篇: 开厅 ①说借款方式全部是现金方式交付,而事实是有10万现金,其余都是转账,她这样说的目的就是避开打款卡号的所有人刘国云,怕人多形成诈骗; ②把利息欠条说成是借款,而且说是以现金形式交付,虽然法院没支持利息欠条是借款,但不能否定刘殿珍藐视法庭、利用法律,在法庭上是明目张胆的诈骗; ③更为严重的是说跟刘丽是朋友,不熟悉找不到刘丽,反对刘丽出庭。 刘丽是整个案件的最关键人物,本来很简单的事情,只要刘丽到庭一核实,钱到底谁花了,案子就水落石出,而在民事案件中法官竟然支持了刘殿珍,不查证借款的支付方式,不追究刘殿珍为啥说谎,不追查金海隆兴公司的钱到底谁支配了,不找刘丽,不追查刘殿珍和刘丽的关系,判金海隆兴公司继续还款,并执行走了金海隆兴公司的2条生产线。执行过程中金海隆兴公司提出,只有主体设备查评估了,附属设施没评估,为避免设备损坏,请求执行人就地评估、就地拍卖,但执行人员视若,回复金海隆兴公司,没查封继续查封,没评估以后重评估,必须全部拉走,刘殿珍带着执行人员像土匪一样把金海隆兴公司的设备全部破坏性拉走,导致现在设备变成一堆废铁,评估公司已告知法院无法再次评估。 惘闻 科右中旗法院判刘殿珍无罪,说刘殿珍手中有欠条,没捏造事实,这是赤裸裸的偏袒刘殿珍,为刘殿珍开脱罪行,已经偏离了案件的本质,并且说金海隆兴公司还欠刘殿珍本金45万元的欠款未清偿完毕,法律的宗旨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金海隆兴公司借款45万元还款49万元,这是事实,兴安盟检察院也已经核实,这能叫本金未结清么?科右中旗法院为啥不敢一针见血的说明已偿还49万的事实?是没查清还是不敢说明? 2.按2分利息清算,最后18948元的利息没结清的原因是刘殿珍不承认收到还款,拒绝还欠条,并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最后一笔利息款无法偿还,而不是金海隆兴公司不还,这也是事实; 3.刘殿珍收到并支配了金海隆兴公司打到刘丽卡中的所有款项,却编造未收到款,并提起诉讼,法庭上称和刘丽是朋友,不熟悉找不到刘丽,而实际刘丽和刘殿珍是亲姐妹,导致民事法庭错判金海隆兴公司和高兴涛继续还款,并把金海隆兴公司300多万的2条生产线破坏性分割拉走,最后致使金海隆兴被拍卖,直接损失8000多万,间接损失无法估量,这还是事实; 4.金海隆兴公司法人郭鸿雁因此在乌兰浩特被拘留15天,拘留期间曾提出行政复议,强调款已还完,乌兰浩特公安局和沈阳新民市公安局都已查明,刘殿珍和刘丽是亲姐妹,刘殿珍是刘丽卡的持卡人,但还是被拘留了15天,这是事实; 5.在与本案并案的案件中,刘殿珍篡改欠条,把5万的欠条又加了20万,这是伪造证据,是事实,且受害人虽然打了借款欠条但未接到刘殿珍借款; 6.经律师网上调查,2016年以来,不算本案,关于刘殿珍的判决、裁定,仅公开的就有25份,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公开的就有11份,伪造证据的2份,和本案并案的情况的如出一辙,虚假诉讼多次,这更是事实; 7.因为刘殿珍的说谎和诉讼,仅仅是本案就导致法院6次开庭,执行局11次往返乌兰浩特到金海隆兴公司,公安局申诉一次;检察院抗诉一次,把公检法玩弄于股掌之中,这还是事实; 8.以上这么多的犯罪事实,法院的燕翔玲厅长却判她无罪,让她继续危害社会,用这样拙劣的手段进行诈骗,却屡屡得手,这样的惯犯一直逍遥法外。 这是抛开事实真相,先以法律为准绳,对应哪条能为刘殿珍开脱罪行,包庇、纵容犯罪。是什么让刘殿珍屡战屡胜,把法律当成其欺诈骗的武器,是钱和权么?这真的就像刘殿珍所说,“任何人碰到她就是噩梦的开始,法是她的法,她让金海隆兴公司的设备变成一堆废铁就真的变成一堆废铁,让金海隆兴公司灭亡,金海隆兴公司真的就不复存在,她永远是胜者。” 在这么清晰的事实面前,民事审判不查明案件真相,刑事判决刘殿珍无罪,判决中事实仍然模糊不清,让我们不禁质疑法律的尊严。法律的公信何在?法律的公正公平何在?让受害人何处伸冤?——这是在逼迫正义在邪恶面前低头 刘殿珍真的无罪么?如果有罪是诈骗还是虚假诉讼?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