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涧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清涧某公司诉称,出售方高某某在2020年未将位于师家园则某家属楼的房屋委托该公司代为出售,2022年2月份该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高某某带看并签订了看房确认书,3月份,被告高某某告知原告清涧某公司房屋已出售。经查明,购房人与被告高某某系母子关系,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立案后,依法传唤原被告对案件详情进行了查明。经查,被告高某某对原告所说事实无异议,但对其诉请的中介服务费不予认可,被告认为其未享受到原告的中介服务,系其个人出售,未经该公司办理手续,故原告不同意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原告辩称,其公司与被告高某某已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签订了合同,并向其告知了相关的权利义务,且本案中,被告系违约方,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在本案主审法官的进一步协调后,原被告双方决定相互让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且由被告高某某当场向原告清涧某公司兑现中介服务费1000元。 清涧县人民法院 白洋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