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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梅律师浅析:离婚中遇到军产房应如何分割?

来源:it资讯网 作者:l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08 15:39

  军产房顾名思义,即军队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军队房地产的权属归中央军委,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总后勤部代表行使。因此,夫妻双方就所居住使用的军产房,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故而在离婚时,双方无法主张就军产房的所有权进行分割。

  既然双方无法就所有权进行分割,那么是否可以主张居住使用权呢?我们请到了刘春梅律师(liu-lawyer.cn)为大家作简要分析。

北京离婚律师刘春梅:liu-lawyer.cn

  首先,我们来看营房。根据前述管理条例规定,“营房是指军队拥有所有权并由军队单位使用、管理的房屋。其中,军队家属住房采用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军队在职人员可以租住公寓住房,离职或者购买自有住房后应当迁出。”由此可见,就营房来讲,其是由军队在职人员租住的,军人及配偶只有使用权。倘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考虑到营房的特殊性及对租赁人身份的限制,基于军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一方是无权主张使用权的。同时,由于营房不具备福利分房的性质,也不具备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价值属性,故军人配偶一方也无法主张折价补偿。不过,如果配偶一方确实存在无其它住房,又生活困难的情况,只要符合《婚姻法》第42条所规定的属于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情形,其就有权要求军人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对于分配给军人使用的非营区内的军产房来说,此类房屋可以比照承租公房来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处理此类房屋时会考虑房屋来源、产权单位意见等其他具体因素,倾向于将使用权判归军人一方享有。此时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就使用权进行作价补偿。使用权的价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的话一般由法院酌情判定。

  最后,对于已经取得所有权证书的军产房,原则上一般是按照经济适用房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价值能够达成一致,可以就双方协商的价值来对房屋进行分割。如果双方无法对房屋价值协商一致,则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评估,通过评估来确定房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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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的来说,关于离婚时军产房的处理,现暂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由于军产房性质的特殊性及其权属、管理等特殊性,法院在处理时会非常慎重。一般来说,法院首先会征求军队房产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于军队的回函,法院会着重考虑。而如果所涉房屋情况复杂,争议确实较大的,法院可能会暂不予处理,对此个案情况不同,还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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