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的本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此可见,宅基地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宅基地分配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即以户为单位,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当夫妻双方离婚时,法院会如何处理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呢?我们请到了刘春梅律师为我们做简要分析。
首先,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当双方对宅基地使用权有争议时,需要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是无法予以处理的,只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是无权就宅基地使用权作出判决的。 而在考虑如何分割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时,首先需要分析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屋是一方婚前所建,婚后无翻建、新建等情况,那么房屋就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是无权分割的。而倘若该房屋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或者婚后另一方参与了翻建、新建等,那么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已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双方有权要求法院就房屋所有权予以分割,此时即便一方无宅基地使用权也不会影响到房屋分割。 但如果是经过审批所建房屋,还未取得产权证的,法院便只能就相应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处理,判定各间房屋由谁居住使用。而如果是既未取得房本,又未办理任何建房审批手续所建房屋,那么该房屋便属于违法建筑,法院大多数情况下对此是不予处理的,即便法院酌情对使用权归属进行了处理,该判决也不会影响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对诉争房屋是否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进行认定。不过此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只主张要求分割搭建房屋所花的材料费用,法院一般是可以支持的。
综上,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无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处理,只能处理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只要该房屋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或者婚后一方参与了翻建、修建等,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如果该房屋已经取得产权证,法院就可以对所有权归属作出判定。如果还未取得产权证,法院便只能处理使用权,而如果该房屋在建时甚至都没有经过审批,那么该房屋便属于违法建筑,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会选择不予处理。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